認罪認罰后仍可取保嗎?,簽認罪認罰書后不能再取保候審,因為認罪認罰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的審判階段被告人所做出的,而取保候審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的偵查階段所做的刑事強制措施。兩者適用的階段不同,因此簽署認罪認罰書后不能取保候審。法律分析簽了認
簽認罪認罰書后不能再取保候審,因為認罪認罰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的審判階段被告人所做出的,而取保候審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的偵查階段所做的刑事強制措施。兩者適用的階段不同,因此簽署認罪認罰書后不能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簽了認罪認罰書后,一般不能再取保候審。認罪認罰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后審判階段被告人所做出的,而取保候審是檢察院在提起公訴前在案件偵查階段所做的刑事強制措施。兩者的適用的階段都不同,因此簽了認罪認罰書不能取保候審。
拓展延伸
認罪認罰后是否還能夠獲得保釋?
認罪認罰后是否還能夠獲得保釋,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認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但并不意味著一定能夠獲得保釋。是否能夠獲得保釋,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法院會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逃跑風險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準予保釋。因此,即使認罪認罰,被告人仍需根據自身情況向法院提出保釋申請,并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擔保。最終是否能夠獲得保釋,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決。
結語
簽了認罪認罰書后,一般不能再取保候審。認罪認罰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后審判階段被告人所做出的,而取保候審是檢察院在提起公訴前在案件偵查階段所做的刑事強制措施。兩者的適用的階段都不同,因此簽了認罪認罰書不能取保候審。是否能夠獲得保釋,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最終是否能夠獲得保釋,需要由法院根據案件性質、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逃跑風險等因素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有罪的,需要認罪才會被批準取保候審;無罪的,具備法定條件可取保候審,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立即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簽了認罪認罰書,最后在量刑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理。認罪認罰制度通過調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使其獲得寬大處理的司法判決后果,既能夠體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顯刑事追訴的人文關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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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認罪認罰后仍可取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