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要取消么2025,拆遷補償標準是否應當立即廢除,拆遷補償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補償標準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
拆遷補償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補償標準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并不能立即廢除。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開發(fā)商為牟利而拆遷,有關拆遷補償問題,應當由開發(fā)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平等和自愿的協(xié)商,不應當由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政府硬要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屬于濫用公共權力,而且有悖于民法典有關“平等、自愿和公正”的原則。從情理上看,開發(fā)商進行拆遷,政府制定補償標準;那么,被拆遷人要買開發(fā)商的房屋,政府為什么不制定房屋價格標準呢?為什么不能一視同仁呢?公正何在?由此可見,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于法無據(jù),于理不通。
開發(fā)商進行拆遷,政府不應當制定拆遷補償標準,那么,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拆遷,是否可以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呢?回答是:政府同樣不可以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有權征用公民或者法人的財產,但要給予足額的補償。而“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與“足額的補償”不是一回事。因為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是統(tǒng)一的,而每家房屋的情況是不同的;裝修也是不同的,怎么能用統(tǒng)一標準呢?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與民法典有關“足額補償”的規(guī)定也是相違背的。所謂“足額補償”就是“有損必補”。獨院主人(被拆遷人)對院內空地享有使用權,而拆遷使被拆遷人喪失了對院內空地的使用權,這就是損失。既然有損失,應當有補償,否則不能稱之為“足額補償”,而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與民法典的“足額補償”相悖。另外,開發(fā)商或者政府的拆遷目的就是為了得到土地使用權,并不是為了要得到被拆遷人的房屋,因此,對房屋進行補償,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可謂本末倒置。可見,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對院內空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是十分荒唐的。由此得出結論: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有人說,對于開發(fā)商進行的拆遷,被拆遷人可以按市場價格得以補償;而對于政府因公共利益進行拆遷,被拆遷人就不能得到與開發(fā)商進行拆遷時一樣的補償。這是毫無道理的。假如開發(fā)商拆除你的房屋,給你100萬元的補償;而政府為公共利益拆除你同樣的房屋,只能給你90萬元的補償。那么,對于你來說,不是損失了10萬元嗎?根據(jù)民法典“足額補償”的規(guī)定,即“有損必補”,那么,你所損失的10萬元應當由拆除你房屋的政府來補償,否則,有悖于民法典“足額補償”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開發(fā)商的拆遷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不應當有差別,否則,無法保障對被拆遷人的“足額補償”。因此,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從邏輯上看,拆遷補償標準與允許對拆遷補償進行協(xié)商的規(guī)定相矛盾。既然允許協(xié)商,政府就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從法律角度考察,拆遷補償標準與民法典有關“足額補償”的規(guī)定相悖。從市場價格變化來分析,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常常滯后于市場價格變化,有的拆遷補償標準多年不變,往往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而對拆遷人有利。而且,政府制定了拆遷補償標準,常常誘發(fā)拆遷人敢于肆無忌憚地對被拆遷人進行暴力拆遷,因為暴力拆遷的結果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賠償,暴力拆遷的代價遠遠小于協(xié)商所支付的代價。拆遷人何樂而不為呢?政府得到的是輝煌的政績,失去的是公信力。
綜上所述,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張先生問:我有一處獨院在拆遷范圍內,拆遷辦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對嗎? 拆遷辦對院內的空地不予補償?shù)囊罁?jù)是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而院內的空地不予補償?shù)睦碛墒且驗橥恋厮袡嗍菄业摹5雎粤送恋厥褂脵嗍怯薪洕鷥r值的。張先生的問題,其實質涉及到政府制定的拆遷標準是否合理合法? 目前的拆遷有二種,一是開發(fā)商為牟利而拆遷,屬私;二是政府為公共利益而拆遷,屬公。我認為,拆遷無論屬私還是屬公,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都應當立即廢除。 開發(fā)商為牟利而拆遷,有關拆遷補償問題,應當由開發(fā)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平等和自愿的協(xié)商,不應當由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政府硬要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屬于濫用公共權力,而且有悖于合同法有關平等、自愿和公正的原則。從情理上看,開發(fā)商進行拆遷,政府制定補償標準;那么, 被拆遷人要買開發(fā)商的房屋,政府為什么不制定房屋價格標準呢?為什么不能一視同仁呢?公正何在?由此可見,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于法無據(jù),于理不通。 開發(fā)商進行拆遷,政府不應當制定拆遷補償標準,那么,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拆遷,是否可以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呢?回答是:政府同樣不可以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有權征用公民或者法人的財產, 但要給予足額的補償。而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標準與足額的補償不是一回事。因為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是統(tǒng)一的,而每家房屋的情況是不同的;裝修也是不同的,怎么能用統(tǒng)一標準呢?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與物權法有關足額補償?shù)囊?guī)定也是相違背的。所謂足額補償就是有損必補。獨院主人(被拆遷人)對院內空地享有使用權,而拆遷使被拆遷人喪失了對院內空地的使用權,這就是損失。既然有損失,應當有補償,否則不能稱之為足額補償,而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與物權法的足額補償相悖。另外,開發(fā)商或者政府的拆遷目的就是為了得到土地使用權,并不是為了要得到被拆遷人的房屋,因此,對房屋進行補償,對院內空地不予補償,可謂本末倒置。可見,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對院內空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是十分荒唐的。由此得出結論: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有人說,對于開發(fā)商進行的拆遷,被拆遷人可以按市場價格得以補償;而對于政府因公共利益進行拆遷,被拆遷人就不能得到與開發(fā)商進行拆遷時一樣的補償。這是毫無道理的。假如開發(fā)商拆除你的房屋,給你100萬元的補償;而政府為公共利益拆除你同樣的房屋,只能給你90萬元的補償。那么,對于你來說,不是損失了10萬元嗎?根據(jù)物權法足額補償?shù)囊?guī)定,即有損必補,那么,你所損失的10萬元應當由拆除你房屋的政府來補償,否則,有悖于物權法足額補償?shù)囊?guī)定。也就是說,開發(fā)商的拆遷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不應當有差別,否則,無法保障對被拆遷人的足額補償。因此,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從邏輯上看,拆遷補償標準與允許對拆遷補償進行協(xié)商的規(guī)定相矛盾。既然允許協(xié)商,政府就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從法律角度考察,拆遷補償標準與物權法有關足額補償?shù)囊?guī)定相悖。從市場價格變化來分析,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常常滯后于市場價格變化,有的拆遷補償標準多年不變,往往侵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而對拆遷人有利。而且,政府制定了拆遷補償標準,常常誘發(fā)拆遷人敢于肆無忌憚地對被拆遷人進行暴力拆遷,因為暴力拆遷的結果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賠償,暴力拆遷的代價遠遠小于協(xié)商所支付的代價。拆遷人何樂而不為呢?政府得到的是輝煌的政績,失去的是公信力。 綜上所述,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立即廢除。
法律分析:對于拆遷的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拆遷補償標準不可立即廢除,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包括補償方式、金額、支付期限、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等。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補償標準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并不能立即廢除。
拓展延伸
拆遷補償標準調整的必要性及影響分析
拆遷補償標準調整的必要性及影響分析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城市建設的不斷推進,原有的拆遷補償標準可能需要進行調整。首先,隨著時間的推移,原有標準可能已經無法適應當下的市場價格和生活成本,因此調整是必要的。其次,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將直接影響到被拆遷戶的利益,需要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評估。調整后的補償標準應該能夠更加公平合理地保護被拆遷戶的權益,避免不公平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此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還需要考慮到社會穩(wěn)定和公共利益的因素,確保調整后的標準能夠平衡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綜上所述,拆遷補償標準調整的必要性及影響分析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以實現(xiàn)公平、合理的結果。
結語
拆遷補償標準調整的必要性及影響分析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城市建設的推進,原有標準可能已無法適應市場價格和生活成本。調整后的標準應更公平合理,保護被拆遷戶權益,避免不公現(xiàn)象。調整還需考慮社會穩(wěn)定和公共利益,實現(xiàn)平衡發(fā)展。綜上所述,拆遷補償標準調整需綜合考慮各方因素,以實現(xiàn)公平、合理的結果。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制定的依據(jù)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是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和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專門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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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要取消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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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有關補償規(guī)定
●國家對于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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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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