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間拆遷補償款歸誰2025,承包地轉包被征用補償款歸誰所有,承包地轉包被征用補償款歸誰所有,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具體如下:一、土地補償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在承包地轉包的情
承包地轉包被征用補償款歸誰所有,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具體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在承包地轉包的情況下,土地補償費通常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土地本質上屬于發包方,而非承包方或接包方。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當承包地轉包被征用時,承包人(即原始承包方)有權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是因為承包人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即使土地已經轉包,承包人仍然保有這些基本權益。
如果轉包合同或出租合同中對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明確約定,接包人和承租人可依照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這意味著,如果雙方已就補償問題達成了協議,那么補償款的分配將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
三、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其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因而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而承租人若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則通常無權要求該補助費。
綜上所述,承包地轉包被征用補償款的歸屬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的分配需根據具體的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來確定。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變的,所以農村集體土地轉包后,土地征收補償費仍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助費、安置費用歸承包人所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當前征地程序存在的問題
1、審查階段欠缺對實質內容的審查。現行規定審查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供地標準、附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在審查程序中欠缺對征地目的的審查內容,即沒有解決審批征收的行政機關依據什么原則或者決定來批準與不予批準的問題。
2、土地征收執行程序不嚴格,違法現象嚴重。一是在擬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環節中,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出于某種原因而過多的考慮用地申請人的申請,置公共利益于不顧,造成了無統一計劃、無統一目的的違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資源的違法使用和浪費;二是土地審批程序不嚴格,違法征收現象泛濫,我國土地征收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出租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以合法征地掩蓋非法占地等違法現象;三是批準征收土地的步驟是目前較為混亂的環節。常見的現象是越權批準,即無批準權限或超越批準權限違法行政,有的甚至領導個人說了算,即所謂“領導行政”。
3、缺乏司法訴訟程序。我國土地征收爭端的解決機制是: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有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由此我們看出司法救濟被排除在救濟手段之外,我國的決定機關是行政機關。從保護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出發,如果被征地人對補償費不滿,應該有向上級復議機關或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土地承包期間,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承包地的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此時承包權法律關系不變,發生土地征收時根據法律法規應當分配的土地補償款仍由承包權人取得。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是指承包經營權中的經營權流轉。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轉行為合法有效。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實中,各省(區、市)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將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直接分配給農戶。
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應當被認定為“被征地農民”。因此,按規定,可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分配給土地承包權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為不能繼續履行“轉包合同”,可以依據《民法典》“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乙在經營期間產生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由乙單獨取得。
當然,基于民事法律關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自由約定權利義務的歸屬,如本案中雙方也可以在轉包合同中約定發生征收時征收補償利益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利益歸屬。
這也提醒我們在簽訂轉包合同時要對權利義務盡可能明確地約定,避免糾紛。
一、承包土地被占補償歸誰1、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補償款歸土地使用權所有人所有。我國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承包土地的流程是什么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轉包的土地被征收,補償費歸誰
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變的,所以農村集體土地轉包后,土地征收補償費仍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助費、安置費用歸承包人所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當前征地程序存在的問題
1、審查階段欠缺對實質內容的審查。現行規定審查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供地標準、附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在審查程序中欠缺對征地目的的審查內容,即沒有解決審批征收的行政機關依據什么原則或者決定來批準與不予批準的問題。
2、土地征收執行程序不嚴格,違法現象嚴重。一是在擬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環節中,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出于某種原因而過多的考慮用地申請人的申請,置公共利益于不顧,造成了無統一計劃、無統一目的的違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資源的違法使用和浪費;二是土地審批程序不嚴格,違法征收現象泛濫,我國土地征收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出租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以合法征地掩蓋非法占地等違法現象;三是批準征收土地的步驟是目前較為混亂的環節。常見的現象是越權批準,即無批準權限或超越批準權限違法行政,有的甚至領導個人說了算,即所謂“領導行政”。
3、缺乏司法訴訟程序。我國土地征收爭端的解決機制是: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有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由此我們看出司法救濟被排除在救濟手段之外,我國的決定機關是行政機關。從保護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出發,如果被征地人對補償費不滿,應該有向上級復議機關或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一、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怎么賠償1、土地承包期內被征用的賠償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二、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2、審查報批;3、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4、征地補償登記;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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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承包期間拆遷補償款歸誰管,承包拆遷工程的流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馮冬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