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拆遷補償款2025,老宅子拆遷老大要霸占拆遷補償,法律主觀:1、舊房改造后,需要憑借原房產證到房管局變更即可,和無房照而重新辦理的性質不同;2、這個房子實際的所有人是兒子,而父親只是名義上的產權人,那么,為了日后兄弟姐妹之間的糾紛,在父
1、舊房改造后,需要憑借原房產證到房管局變更即可,和無房照而重新辦理的性質不同;2、這個房子實際的所有人是兒子,而父親只是名義上的產權人,那么,為了日后兄弟姐妹之間的糾紛,在父親在世時,可以讓父親立一份遺囑,明確房子歸兒子所有,這樣其他子女就無權利分割;3、對于拆遷補償的問題,父親在世時,你們之間可以達成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拆遷補償歸誰所有,和其他子女無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主觀:有補助,但 農村集體土地 上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原則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長遠生活有保證。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不過 農村自建房 拆除不是所有的拆除都有補償,這幾類就不行。 1、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臨時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且超過兩年的臨時建筑,在拆遷時不予補償。 2、同時如果房屋在拆遷時已經喪失了經濟價值,比如說房屋長期無人居住導致房屋倒塌。 3、目前農村還存在著許多由于家庭人員全部去世導致房屋無主等情況,也不會予以補償。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政府拆除農村房屋的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小產權房買賣 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仍不受法律保護。 農村集體土地 包括宅基地流轉改革正在探討之中。 對于已經 買了小產權房 如果碰到拆遷,因集體土地不作價補償給個人,房屋的主人只得到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重置價格的補償,還要減去折舊。即重建相同的新房子的造價再打個成新的折扣。 具體房屋的價值補償額由具有 房地產評估 資質的評估公司作出。
對于征地拆遷,“一戶多宅”并不是理所當然的違法建筑,是不能任意拆除的,否則是非法強拆。維權方式如下:
1、強拆之前
如果房屋可能遭遇強拆,被拆遷人最好能提前對屋內屋外環境進行錄像,作為證據保存好。
此外,為了方便后期維權,被拆遷人最好也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一個清點和價值預估,列出一份財產價值清單。這樣萬一真的發生強拆,后期在維權時能作為申請賠償的依據。
2、強拆之時
如果拆遷隊到來后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交給警察處理,并保留好報警的電話記錄。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強拆,但是否報警、警方是否作為對我們后期維權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警方的出警記錄是認定強拆主體、時間的重要依據。即使警察不出警,我們后期也能起訴其不作為。因此強拆來臨時,報警是十分必要的,當事人千萬不可忽視!
此外,如果拆遷隊到達現場后實施強拆,在保證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況下,要及時利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拍照、錄像、錄音,對強拆現場的情況進行記錄。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保留證據,方便后期維權。
3、強拆之后
強拆之后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盡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應該立即聯系征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通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熟練的訴訟、談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資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確屬非法強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當事人申請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一、強拆必須符合什么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p>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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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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