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停水停電怎么給補償保護2025,遇見強拆停水停電該怎么辦,遇到強拆停水停電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及時收集證據首先,當事人應當及時采集與強拆停水停電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對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像,也可
遇到強拆停水停電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及時收集證據
首先,當事人應當及時采集與強拆停水停電相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對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像,也可以收集證人證言,甚至包括涉及相關內容的合法電話錄音。這些證據將有助于后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二、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投訴: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當事人有權向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因此,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投訴,反映強拆停水停電的情況。
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處申請:除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當事人還可以向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提出查處申請,要求其對強拆停水停電行為進行查處。
三、尋求法律救濟
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強拆停水停電的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為違法并予以撤銷或改正。
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強拆停水停電的行為是由其他民事主體(如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實施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
四、注意事項
在采取上述措施時,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保持冷靜,不要采取過激行為或暴力對抗,以免加重自身的法律責任。
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維權,不要輕信他人的承諾或陷入非法維權的陷阱。
綜上所述,遇到強拆停水停電的情況,當事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既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強拆停水停電,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了的話可以起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方式強迫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制拆遷聽證需要經過哪些工作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1、拆遷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組織拆遷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結束后,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
3、房屋強制拆遷聽證參加人員包括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也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參加。
4、強制拆遷聽證會程序:
(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宣布聽證開始;
(3)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陳述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
(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6)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房屋拆遷筆錄由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當場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簽名認可。同時也通過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名。
6、在結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對于強拆停水停電,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了的話可以起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方式強迫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拆的方式有哪些?
強制拆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強拆,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一種是司法強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基本程序是:第一,拆遷當事人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第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第四,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二、強拆不違法的程序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法律分析: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使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拆遷工作人員,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來維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拆遷強制停水停電可以撥打國土部的法律熱線12336反映情況進行維權,或者到法院起訴房屋征收部門。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停水停電等非法方式強制拆遷造成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主張賠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看斷水斷電的實施主體是誰,判斷主體,如果主體是拆遷方,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起訴。如果主體是其他方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出申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3、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向違法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被拆遷人可以依據此條款去尋求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什么是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強拆與行政強拆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于: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后;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于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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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錦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