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空掛戶口有沒有安置補償2025,房屋拆遷空掛戶口有沒有分到錢的份,房屋拆遷空掛戶口一般不能分到補償款。空掛戶口指的是戶口落在某個住址,但落戶人實際并不在該住址居住或生活。在拆遷補償中,補償款通常是分配給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且具有
房屋拆遷空掛戶口一般不能分到補償款。空掛戶口指的是戶口落在某個住址,但落戶人實際并不在該住址居住或生活。在拆遷補償中,補償款通常是分配給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且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一、空掛戶口與拆遷補償的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知識,空掛戶口一般不屬于拆遷安置對象,因此不能享受拆遷補償。拆遷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些補償是針對實際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人群,而空掛戶口并未實際居住或利用被拆遷房屋,故不符合補償條件。
二、空掛戶口的特殊情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空掛戶口可能有機會獲得拆遷補償。例如,當空掛戶在征收公告發布前已經取得被征收地的戶口,且符合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時,他們可能有權請求支付相應的補償份額。但這種情況需要根據具體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地方政府規章來確定。
三、法律依據及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拆遷補償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處理房屋拆遷空掛戶口問題時,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空掛戶口一般不能分到補償款,但在特定條件下可能享有補償權利。建議涉及此類問題的人群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
法律分析:可享有拆遷補償利益。一般認為,拆遷安置對象為房屋的戶籍在冊人員,而非實際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認,在空掛戶口情形下,其他戶籍在冊人員并未對該房屋進行實際居住,但仍可享有拆遷補償利益。空掛戶口人員在與實際居住人就拆遷安置房或拆遷補償等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均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上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所列之情形,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空掛的戶口拆遷一般是不給錢的,拆遷補償款按照人口數算,是以實際居住人口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掛戶口發生拆遷,對拆遷補償也容易產生爭議。
1、在戶主要轉讓房屋時,有一定的影響(需要戶內居住地成員都遷出戶口后,新房東才能遷入戶口);
2、當事人可以與掛靠方簽定書面協議,載明在當事人要轉讓房屋時,其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遷出戶口即可;
3、對當事人的房屋產權等,是沒有影響的,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戶口是可以掛靠的;
4、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事先咨詢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第一,一般認為,拆遷安置對象為房屋的戶籍在冊人員,而非實際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認,在空掛戶口情形下,其他戶籍在冊人員并未對該安置房進行實際居住,但仍可享有拆遷補償利益。第二,空掛戶口人員在與實際居住人就拆遷安置房或拆遷補償等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均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上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之情形,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之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一,一般認為,拆遷安置對象為房屋的戶籍在冊人員,而非實際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認,在空掛戶口情形下,其他戶籍在冊人員并未對該安置房進行實際居住,但仍可享有拆遷補償利益。第二,空掛戶口人員在與實際居住人就拆遷安置房或拆遷補償等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均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上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之情形,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之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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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安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