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地上物補償條例2025,地上物的補償款民法是怎么規定的,地上物的補償款在民法中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根據該法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
地上物的補償款在民法中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根據該法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同時,該法條還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具體來說: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是直接發放給村民的,村委會或其他組織不得擅自進行截留。
補償款的支付應當及時且足額,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外,新增了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作為法定的補償范圍,這將有助于保障廣大農民的居住條件。
總的來說,民法對地上物的補償款有著明確的規定,旨在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得到公正、及時且足額的補償。
法律主觀:現行《 土地管理法 》是確立 征地補償標準 的主要法律規范,《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 土地補償費 ,土地地上物補償款糾紛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 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未成林每畝86600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因為扶余縣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劃分要征收的土地范圍,所以以上的這篇征地補償辦法大家在理解的時候還是非常的含糊的,不可能扶余縣下屬的鄉級地區和由鄉政府管轄的各個村落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一樣的,而且扶余縣市民在沒有確認自己土地就已經被確認了要征收的這種情況下,也沒必要急于的關注征地補償。
是包括的,征地補償款包括三部分: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
1、一般支付給村集體組織,然后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如何分配;
2、村集體成建制被撤銷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3、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剩余的部分,由本村集體村民開會來決定具體怎樣分配。
4、村集體內未確權到戶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包括土地補償費,仍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給本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還是由村民開會決定。
(二)補助費;
1、如果失地農民由集體組織或者其他單位安置的,應該支付給安置單位;
2、如果沒有統一安置而是自謀職業的,應該直接支付費農民。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助費最明確,是直接支付給地上物的所有者農民個人。
一、農村宅基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二、征地補償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傳統觀念影響導致的分配權糾紛。調查顯示:當前征地補償費標準偏低,非常有限的補償費用成為村民爭奪的目標,每個人都想爭得更多的補償金,而排除他人參與分配。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戶主爭益。部分農戶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組分配土地補償費、房屋、土地補償費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時,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向村(居)民小組索取該利益,村(居)民小組實行差別待遇。
(四)其他:當事人認為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卻被排除于分配范圍之外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轉包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而只是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地上物補償款應歸承租人所有,土地補償款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分割。轉包后,承包方與第三方確立轉包關系后,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變。
法律分析
地上物補償款屬于承租人,對于土地補償,雙方可以協商確認補償款分割。土地轉包后土地使用權歸承包方,在承包方與第三者確定轉包關系后,承包方與發包方依據土地承包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轉包不是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只是轉讓土地的使用權。
拓展延伸
土地出租期間的補償款支付責任歸屬問題
土地出租期間的補償款支付責任歸屬問題涉及多個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補償款應支付給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即承租人。然而,具體支付責任的歸屬可能受到租賃合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土地所有權等因素的影響。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土地出租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補償款支付責任的分配方式,或者地方政府政策規定了特定的支付責任歸屬規則,支付責任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確定補償款支付責任歸屬時,應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并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建議。
結語
在確定土地出租期間補償款支付責任歸屬時,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并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補償款應支付給土地的實際使用者,即承租人。然而,具體支付責任的歸屬可能受到租賃合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土地所有權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處理土地補償款分割問題時,雙方可以協商確認補償款分配方式。重要的是要明確,轉包并不是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而只是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在處理土地轉包關系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通常不會改變。對于這一復雜的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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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補償地上物標準,拆遷地上建筑物賠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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