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房屋拆遷補償決議2025,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的法律性質,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具有行政法律性質。具體分析如下:一、拆遷決議的行政性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屬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特
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具有行政法律性質。
具體分析如下:
一、拆遷決議的行政性
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屬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特定區域內的房屋進行征收或拆遷,并作出相應的決議。這種決議具有強制性和單方性,即政府單方面作出決定,被拆遷人必須服從。
二、拆遷決議的法律依據
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政府進行拆遷的條件、程序、補償等內容,確保政府的拆遷行為合法、公正、透明。
三、拆遷決議的法律效力
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一旦作出并送達被拆遷人,即產生法律效力。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否則政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被拆遷人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政府關于拆遷的決議具有行政法律性質,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具有強制性和法律效力。
協議拆遷并不是由政府進行征收的,協議拆遷是由開發商或者其他的民事主體對房屋進行征收的情形,與被征收人簽訂的是民事拆遷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一、拆遷協議有什么法律特征
1、屬于法律行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二、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說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權補償。重置成新價就是廠房重置后再建起來需要多少錢,被拆遷房屋拆遷時幾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問題。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單位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成為合格的拆遷人,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經審查合格,向申請人頒發拆遷許可證,同時將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公告除公布拆遷許可證外,還要公布拆遷人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時提交的上述五項資料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要積極了解拆遷公告載明的各項內容及附隨的上述五項前置批準文件,如果確少任何一項,都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拆遷人要求公示,如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拆遷人不能提供前述必須公示的文件,則涉嫌違法頒發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可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使自己的房屋免遭非法拆遷。
拆遷合同糾紛屬于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政府征地拆遷合同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政府征地拆遷合同糾紛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因素是: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政府征地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狀怎么寫?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三、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法律主觀:拆遷行政復議的程序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1.當事人申請,復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3.復議機關處理后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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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涵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