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房承租人拆遷補償規定2025,公房拆遷承租人怎么補償,公房拆遷承租人的補償問題,涉及到多個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補償方式:一、購買承租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從而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這種方式需要承租人具備一定的經
公房拆遷承租人的補償問題,涉及到多個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補償方式:
一、購買承租房屋
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從而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這種方式需要承租人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因為購買房屋需要支付相應的房款。然而,一旦購買成功,承租人將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更多的補償。
二、異地安置
被拆遷人可能會選擇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這種方式下,承租人將被安置到另一處公房中,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雖然這種方式不會給承租人帶來直接的經濟補償,但可以確保承租人的居住權益不受影響。
三、收購公房使用權
被拆遷人還可能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金額取決于雙方協商的結果。這種方式可以讓承租人在拆遷過程中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
此外,在房屋征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還應當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拆遷補助等費用。這些費用的具體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承租人在面臨拆遷時,應及時咨詢相關的拆遷部門或律師,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補償標準。
總的來說,公房拆遷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承租人的經濟狀況、被拆遷人的選擇以及當地政策等。承租人在面臨拆遷時,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補償標準,以便做出最合適的決策。
法律分析:公房拆遷,承租人是可以拿到拆遷補償的,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拆遷安置補償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在房屋征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應當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拆遷補助等費用。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具體是需要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的,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補償款、安置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二、【法律依據】: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釋義(一至十五條)》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釋義】本條是關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條例適用范圍及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定。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條明確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該規定主要依據的是憲法和有關法律:一是《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三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適用范圍本條例只適用于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原拆遷條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活動,本條例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動,但不限于城市規劃區內。從法律上講,本條例應當只適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忽視,而是要區分不同情況,既依法維護好其合法權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征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從法律關系上講,給予補償的應當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而不應對承租人補償。但實踐中承租情況較復雜,承租人分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從目前全國情況看,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經達到80%,拆遷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為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權本就屬于政府,理應不屬于本條例適用范圍。但由于公房承租是歷史形成的,關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條件,當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時,必須切實維護好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從實踐情況看,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采取了先房改再拆遷等多種措施,對公房承租人的權益予以保護,這樣做是合適的,是以人為本的。考慮到實踐中各地公房情況不同,形成的歷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對承租人的保護政策也不同,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難以在全國層面上做出統一規定,還是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政策為宜。至于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國家征收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作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對租賃關系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可以直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合同即解除。在因征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對承租人如何進行補償,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綜合上述情況,本條例沒有對承租人的補償作出規定,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各地可以自行制定辦法,對私房承租人的問題,則應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來解決。三、公平補償本條強調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補償,一方面是指補償與被征收財產價值相當,體現了政府征收雖然有強制性,但是在補償上不應讓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吃虧;另一方面是指對全體被征收人應當適用統一的標準,體現被征收人之間的公平。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對被征收財產補償的規定有合理補償、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等。采用公平補償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法國、瑞典、波蘭、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巴西、我國臺灣地區等。公平補償是依賴相應的標準和規則而存在的。本條例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就是為了保障補償公平。只有通過公平補償,保護被征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房屋被征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下列情況除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法律分析:1、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稍有區別。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經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沒有進行變更,那么此時的拆遷補償分配應視情況而定。若該公租房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補償款項應作為該承租人的遺產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死亡后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此時應該保護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他們應共同得到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廣東省公房承租人拆遷補償規定文件
●廣東省公房承租人拆遷補償規定最新
●廣東省公房管理辦法
●廣東省公房承租人拆遷補償規定多少
●廣州公房拆遷補償
●廣東公租房新規
●廣州市公租房拆遷賠償標準
●廣東省公有住房租賃條例
●廣州公房拆遷
●廣東省公租房官方網站
●公房拆遷承租人補償標準
●公房拆遷承租人補償標準
●公房拆遷補償給誰
●公房拆遷有補償款嗎
●公房拆遷如何分配
●公房拆遷補償款可以繼承嗎
●公房租賃拆遷
●公房拆遷有繼承權嗎
●承租單位公房拆遷
●公房拆遷規定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廣東省公房承租人拆遷補償規定最新,廣東公租房新規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安樂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