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幾乎是每一位被征收人最頭疼的問題,滿意的補償得不到并且又變得流離失所。強拆發生后,我們如何起訴確認強拆主體,賠償責任又究竟如何認定。今天圣運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則帶來的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再第101號】的案例,帶著大家通過案例學習到相關知識點。
2014年8月31日,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在《金華日報》上發布《婺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某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圍圖,明確對區塊范圍實施改造。許先生位于金華市婺城區五一路迎賓巷8號、9號的房屋被納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圍。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區政府組織拆除。2014年10月25日,婺城區政府作出《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某區塊舊城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征收的決定》,載明:因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決定對迎賓巷區塊范圍內房屋實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金華市婺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金華市婺城區二七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改造工程指揮部);簽約期限為45天,搬遷期限為30日,具體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附件為《征收補償方案》。2014年10月26日,《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在《金華日報》上公布。
后許先生起訴婺城區政府,要求法院確認婺城區政府拆除行為違法,并且要求相應的行政賠償。庭審過程中,政府方答辯稱并沒有組織人員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由于案涉房屋年代久遠且與其他待拆除房屋毗鄰,改造工程指揮部委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已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案外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時,由于施工不當導致案涉房屋坍塌,此屬于婺城建筑公司民事侵權引發的民事糾紛,被申請人對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二審人民法院均認定拆除行為系違法,但對于賠償問題的判決卻大相徑庭。于是許先生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最高院在判決中就重要問題作出了判斷:首先是強拆主體以及拆除行為是否違法,最高院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認定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婺城區政府應當為本案適格被告,并且拆除行為未經人民法院執行,認定違法。同時補償標準和數額也應當根據相關的證據,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再依法判決。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對于強拆案件,法院應當如何認定強拆主體、拆除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賠償標準、數額認定等問題。
首先,是強拆主體的認定。相信大多數老百姓都會有這樣的困惑,當我們的房屋被強拆時,很少會出現政府站出來說這就是我干的,往往存在著偷拆或者由第三方進行。此時,我們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來確認適格被告。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因而,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是拆除行為的違法認定問題。我們要知道,法律并沒有賦予政府方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通常是由政府應當先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然后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如雙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則應當依法單方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最后,就是關于房屋被拆除之后的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以及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據此,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是國家賠償首選的賠償方式,既符合賠償請求人的要求也更為方便快捷;但其適用條件是原物未被處分或未發生毀損滅失,若相關財產客觀上已無法返還或恢復原狀時,則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或采取其他賠償方式。
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經被拆除,因此,對被征收人要求恢復房屋原狀的賠償請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案涉房屋系因舊城區改建而被拆除,如系依法進行的征收與拆除,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本案系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對被征收人房屋的賠償不應低于因依法征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合《國家賠償法》諸項規定,區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類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賠償,也可以根據作出賠償決定時點有效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計付賠償款。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所規定的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