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廠房拆遷賠償律師2025,工傷等級鑒定后又加重怎么辦,工傷等級鑒定后又加重怎么辦
法律分析:工傷好了,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沒有影響,一般不構成傷殘等級,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對有可能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均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進行排除。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法律分析:可以的,無論是侵害事故的傷殘鑒定,還是工傷事故的傷殘鑒定都是需要員工康復之后進行的,所以骨折愈合是依然是可以進行鑒定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法律分析:不能,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功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一、關于損傷的基本情況。被鑒定人傷后的診斷為:右側跟骨前緣撕脫性骨折、右側骰骨線性骨折、右踝關節韌帶損傷、右足多發撕脫性骨折等。傷后1年左右,考慮右側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被鑒定人在工作過程中從高處墜落摔傷,右足著地受傷,受傷部位、機制、外傷史明確且與目前的損害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第二、關于傷殘等級的探討。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條款第12條之規定“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定為十級傷殘。首先,本條款屬于勞動能力鑒定中骨折類型的兜底性條款,所以這種情況十級是至少可以評定的,但是該鑒定十級是不是有點輕呢?本人認為值得商榷。1、《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的定級原則是: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九級的定級原則是: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從定級原則上來看,九級、十級差別并不是很大,其中主要區別在于功能障礙。但是該鑒定結論中,未發現功能障礙的評價內容。2、該標準采用的是列舉式的條款,這種做法優點是簡潔明了,但是缺點也非常明顯,那就是不可能窮盡所以的殘情,比如本案的情形,就找不到對應的條款,所以呢,最終選擇了兜底性條款來定級。在該標準附錄A.8等級相應原則中規定,在實際應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損傷類型未在本標準中提及者,可按其對勞動、生活能力影響程度列入相應等級。踝關節是身體承重的重要關節,踝關節韌帶損傷、多發骨折,有可能會導致出現創傷性關節炎、足弓結構破壞等結果,這些結果一旦發生,基本將伴隨傷者終生,對其造成的身體、心理上的影響很大。從這一點上來看,被鑒定人踝關節的韌帶、多發骨折以及目前考慮的創傷性關節炎,其損害后果是要高于十級條款第12條之規定的情形的,從級別上來說,十級對于該鑒定來說有點不太公平。3、從鑒定技術層面來講,單踝關節輕度功能障礙可以評定九級。其中,輕度功能障礙指的是殘留關節活動度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所以,鑒定時應對踝關節的功能狀態進行評定,查看其活動度,確定功能障礙狀態。該標準八級條款中規定,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可以評定八級傷殘。目前,被鑒定人影像學已經考慮創傷性關節炎,所以在鑒定中應該予以復查確定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創傷性關節炎,那將可能評定八級傷殘。4、鑒定實體非常重要,但是程序也一樣不能忽視,否則,過了期限,就只能認可這個結論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因此,要記住在法定期限內去主張自己的權利。一般不會降級,這種情況主要是其中一方不服第一次傷殘等級鑒定而申請二次鑒定的,但是一般二次鑒定大都會以第一次的作為參考。具體的可以找律師了解一下。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二次鑒定一般不會降級。這種情況主要是其中一方對第一次傷殘等級的鑒定有異議而申請進行二次鑒定的,但是一般二次鑒定大部分會以第一次的作為參照。工傷鑒定指的是由于工作而受傷的職工,在治療傷病結束或者是醫療期滿了之后,向市級以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自己的關于工傷鑒定的申請,然后由委員會負責對其鑒定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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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琬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