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廠房拆遷律師2025,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監視居住場所的嚴格規定與法律程序,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監視居住需要在什么地方執行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用于對涉嫌犯罪或被判刑服刑人員實行嚴格限制和管理。監視居住需要在指定的場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一、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二、監視居住能不能出境
1、不能。
2、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的規定的,相關機構應當予以制止或者中斷此次會見。違反規定干擾訴訟活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的規定的,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制止。對于嚴重違反規定或者不聽勸阻的,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并及時通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監視居住期間的規章,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必須遵紀守法,遵循法律的一些規章。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章:(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章,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舉措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舉措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章。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章: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章,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不是判刑,監視居住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處罰。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是否被判刑最終要看法院的判決,有犯罪嫌疑也可能被監視居住。(1)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2)是否會被判刑還是得取決于法院的審理,監事居住后可能會向一般的案件一樣被提起公訴,也可能會免于起訴等,監視居住這個強制措施本身是不會影響到后面的刑訴流程的。監視居住是說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有些特殊原因現在不再對其進行逮捕而實行監視居住,但是這個案件并沒有結案。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條件不符合時,公安機關還是會執行拘捕的。監視居住最后會不會坐牢還是要看當事人所犯案件的具體審查結果,然后根據具體的審查結果來執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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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茹伊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