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管轄2025,拆遷糾紛如何認定管轄地,拆遷糾紛的管轄地認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專屬管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拆遷糾紛往往涉及不動產,因此,
拆遷糾紛的管轄地認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屬管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拆遷糾紛往往涉及不動產,因此,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住所地管轄原則
如果拆遷糾紛不涉及不動產權利確認等專屬管轄問題,那么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管轄地。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合同履行地管轄原則
如果拆遷糾紛與合同履行有關,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那么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拆遷糾紛的管轄地認定主要根據不動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確定。在具體案件中,應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綜合判斷。
征地拆遷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應由征地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征地拆遷是一個過程性的國家行為,涉及很多環節,其中產生的糾紛也比較多樣和復雜。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要結合訴訟性質、案件被告及案由具體確定。就地域管轄來講,如果涉及不動產,則適用專屬管轄原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涉及不動產,就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房屋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后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如果是訴訟離婚,沒有戶口本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只要帶上離婚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
如果是協議離婚,是需要戶口本的,協議離婚要帶上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和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1、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2)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按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怎么舉證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2、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拆除房屋許可證;(2)房屋拆遷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3、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屬于何種糾紛,要看具體情況而言。當事人因不服征地拆遷補償而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個人與個人,或者個人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拆遷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有哪些?
一般應由征地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如何進行農村宅基地搬遷補償?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的協議。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拆遷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是對于房屋權屬爭議的糾紛,那么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起訴處理的時候,最主要的一點就是確定管轄法院,確定管轄法院之后,就可以啟動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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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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