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被強制拆除勝訴2025,廊坊勝訴案例:設施用地廠房被拆除,歷經11個月,獲賠196萬,案情簡介宋某在當地有一處廠房,2024年4月20日,鎮某府將該房屋強制拆除,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宋某為維護合法合法權益,委托北京浩碩律師事務所維權,王
案情簡介
宋某在當地有一處廠房,2024年4月20日,鎮某府將該房屋強制拆除,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宋某為維護合法合法權益,委托北京浩碩律師事務所維權,王明慧律師是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維權方案,分確認違法和申請行政賠償兩步走。這個案子進程也很快,3個月就出了結果,確認違法。2024年8月19日,宋某依法向鎮某府郵寄了賠償申請書,鎮某府8月29日作出告知書并送達宋某。告知書稱“本機關認為,于2024年4月20日對賠償請求人涉案廠房強制拆除的行為已由人民法院確認違法,且賠償請求人已提出賠償申請,本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予賠償。但賠償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拆除養殖用房等地上附著物及設施造成的經濟損失2732691元,明顯高于建設成本和市場價值;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律師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缺乏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宋某不服,于是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鎮某府申請鑒定,法院組織重新選定了評估機構。
雙方觀點
宋某認為:原告申請的賠償全部是直接損失,鎮某府應當賠償,鎮某府認為應當賠償卻沒有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鎮某府認為評估價高,但評估機構是由雙方共同選擇的,因此,鎮某府應當根據評估結果賠償。
鎮某府認為:宋某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732691元及利息、評估費、律師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鎮某府作出的告知書并沒有違法,符合法定程序,故不應予以撤銷,宋某主張評估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法院組織選定的評估機構的評估數額予以認可。
裁判結果
一、撤銷鎮某府作出的《告知書》;二、鎮某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宋某損失1956600元;三、鎮某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宋某上述損失的利息(以1956600元為基數、自2024年4月20日起按同期LPR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止)。
裁判理由
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本案中,《告知書》雖為告知的形式,其本質上是鎮某府對于宋某的行政賠償申請作出的否定性回復,涉及宋某的實體權利,故屬于被訴行政行為。宋某向鎮某府申請后,鎮某府應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而鎮某府以告知書的形式對宋某回復明顯不當。且《告知書》中鎮某府明確認可其為強制拆除行為的賠償義務機關,綜合本案鎮某府拆除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宋某要求撤銷該《告知書》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宋某的財產損失價值,雖宋某在訴訟前自行委托機構進行評估,但因該評估系宋某單方委托,且鎮某府對評估結論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認定,宋某和鎮某府在訴訟過程中均明確表示認可(2025)字第×號資產評估報告,故本院以其評估的財產損失價值作為宋某的財產損失,即鎮某府應賠償宋某的財產損失為1956600元。因鎮某府的強制拆除行為發生于2024年4月20日,宋某的財產損失由此發生,因此,宋某要求鎮某府支付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的利息,屬合理要求。
律師說法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律師費、交通費等,這些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由于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為確實遭受了這些損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打擊,所以要求賠償從情感來講非常理解,但是法律上目前不認定直接損失。在庭審結束后,我們當事人也撤銷了這些訴訟請求。要維權的朋友對此要提前有個了解!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有強拆權?征地拆遷中,在補償安置工作沒有完成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權力直接強制拆除房屋?
案例引入
馬某在某村經營著一家石粉廠,做著膩石粉生產、銷售的營生,2018年,馬某被有關部門通知其廠房所在地塊要用于綠化項目故需要對廠房進行拆除。2018年10月有關部門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并通過手機短信發送給馬某。11月6日下午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包括公安在內的多個部門及相關人員一百多人將馬某的廠房及附屬物強制拆除,給馬某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當天,馬某曾撥打過110電話報警求助,110指揮中心卻稱此次強拆是政府行為沒法兒管,馬某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經營多年的廠房被暴力拆除。
法院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明確規定:土地征收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應當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力。
本案中,管委會未與馬某協商,也沒有給予其足額補償,因此,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管委會就拆除了馬某的廠房、宿舍、倉庫等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管委會強制拆除馬某廠房、宿舍、倉庫等房屋的行為無合法的事實依據,且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
以案釋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強拆也只能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無論是征收集體土地還是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征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勝訴判決一覽
律師提醒
如果農村房屋、廠房等被強制征收拆除,被征收人也千萬不要亂了陣腳,首先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時把家中的貴重財物轉移,根據現場情況可以要求拆遷人員出示相關證件。如果我們實在無法阻止強拆,那么要及時報警,同時可以對拆遷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多角度多方位進行取證以方便日后的維權。北京商潤律師事務所律師提醒您,征地拆遷領域關系比較復雜,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尋求專業意見,幫助您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損失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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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河北2021年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名單、棚戶區改造工程名單、城中村改造工程名單相繼公布。其中老舊小區改造廊坊市152個,涉及安次11個、廣陽區24個;棚戶區改造涉及廊坊11個項目,共計5881套;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廊坊8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為了建設新項目騰出面積。消除安全隱患,疏解人口。石家莊的主城區經過多年發展,從原來隨處可見的城中村變成了高樓大廈,城市中高密度區域大幅增加造成了大城市病,主城區人口適當疏解勢在必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法律主觀: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 補償安置方案 ,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 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對征收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合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
法律分析:
河北2021年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名單、棚戶區改造工程名單、城中村改造工程名單相繼公布。其中老舊小區改造廊坊市152個,涉及安次11個、廣陽區24個;棚戶區改造涉及廊坊11個項目,共計5881套;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廊坊8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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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廠房被強制拆除勝訴怎么辦,廠房被強拆應如何定價賠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潘和詩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