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抵押的廠房2025,廠房抵押土地是否一并抵押,廠房抵押時土地會一并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會隨之抵押。相反,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
廠房抵押時土地會一并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會隨之抵押。相反,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會隨之抵押。這體現了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因此,在廠房抵押的情況下,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也會一并抵押。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并不屬于抵押財產。但是,在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權時,這些新增的建筑物會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不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是無權優先受償的。這一點在廠房抵押土地一并抵押的情況下也是適用的,即如果廠房是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建的,那么廠房雖然會一并處分,但廠房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并不能優先受償。
總的來說,廠房抵押時,其占用的土地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并抵押。
法律分析:可以抵押的。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都屬于可抵押物的范圍,可以一并抵押。地上建筑物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后續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可以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視為一并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筑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劃撥土地可以抵押嗎?
劃撥土地能抵押貸款。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抵押時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并取得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抵押合同的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并取得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有土地使用證,在建設用地上建廠是違法的嗎?
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廠違法。建設用地許可證辦理條件如下:1、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可以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2、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法律依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可以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3、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4、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可以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5、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可以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土地使用權房產證可以抵押給銀行嗎?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在一般情形下可以辦理房產證。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的。抵押貸款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于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于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于:(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并無本質區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抵押財產,是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擔保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財產,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集體土地抵押合同可以生效嗎
集體土地抵押擔保合同一般無效。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以集體土地設立抵押的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可以分開抵押的。土地到國土局辦理抵押手續,建筑工程到當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分析:
土地抵押之后,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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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建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