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明火被撲滅2025,罪名解讀與已決案例:重大責任事故罪,引言: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多見于建設工程領域,是較為常見多發的過失犯罪行為,不僅危及人民群眾的生
引言: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多見于建設工程領域,是較為常見多發的過失犯罪行為,不僅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會造成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的重大損失。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往往伴隨著侵權與工亡的競合. 2017年11月,北京大興區聚福緣公寓發生火災,18名責任人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一、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6)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罪名認定
1. 犯罪主體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2. 入罪前提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
7、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典型案例
1.溫某生違規電焊,造成豬舍及699頭豬葬身火海,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溫某生同妻子陳某英到三明市某農牧公司在三明市三元區巖前鎮的豬舍內焊接鐵門,溫某生負責具體電焊作業,其妻陳某英配合溫某生電焊輔助工作。
根據電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電焊作業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而溫某生進行電焊作業時,施工位置周圍恰巧堆放大量干的濕簾紙,本應先清理或采取安全措施后再進行電焊作業,但溫某生自認為不可能造成火災或爆炸,遂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在現場電焊作業。
被告人溫某生指認事故當日使用的電焊機
在電焊作業過程中,噴濺的火花引燃了周圍的濕簾紙等可燃物,火勢迅猛、蔓延極快。溫某生在自行施救后無法將明火撲滅,導致豬舍廠房、設備等被燒毀,豬舍內699頭生豬被燒死。
經鑒定,被燒毀豬舍(種豬廠房)、種豬、機械設備的損失價值為1832367元
三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溫某生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操作的規定,因而發生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832367元,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溫某生所持有的電焊操作證已過有效期,仍從事電焊作業,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溫某生具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溫某生在火災發生后留在現場參與救援并等待處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溫某生與被害單位三明市某農牧公司達成賠償協議,按約定支付全部賠償款,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溫某生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故判處被告人溫某生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員工卷入打包機身亡,雇主孫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孫金香在經營“孫金香廢品收購經營部”期間,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未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2019年3月9日13時許,員工李某某在操作廢紙打包機時,被卷入打包機內身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孫金香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后被告人孫金香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其犯罪行為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漣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金香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孫金香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金香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金香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漣水法院判決:被告人孫金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3.施工員楊某違規施工致一人死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2018年3月10日8時許,在固鎮縣某經濟開發區的施工廠房,施工員王某不具備吊裝指揮資質,沒有高處作業證, 在鋼結構上安裝彩鋼瓦過程中,沒有佩戴任何勞動防護用品,在彩鋼瓦一端繩扣已經解開有掉落危險的情況下,盲目指揮專項作業車作業。被告人楊某駕駛朱某所有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時,沒有確定專業信號指揮人員,而是聽從無信號指揮資格的王某指揮,違章冒險作業,在吊裝彩鋼瓦過程中擺動吊臂導致彩鋼瓦滑落,致王某從7米高處鋼結構上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積極給付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補償,并取得其諒解,且本案被害人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被告人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
4.無證操作叉車致工友意外身亡,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洲受被告人葉某雄的雇請,到平遠縣某再生能源公司務工。同年6月,該公司開始正式生產生物顆粒燃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生產顆粒燃料的機器。6月19日晚7時許,葉某雄安排張某洲與工人楊某香、閆某林從事生產、打包顆粒成品工作,由楊某香負責給粉碎機上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顆粒機,閆某林負責打包。
葉某雄在明知張某洲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情況下,還在車間內教授張某洲如何操作叉車配合閆某林使用大塑料袋進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時多,閆某林與楊某香自行調換工作崗位,由楊某香到料倉口配合張某洲進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時多,張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規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紅色杭州牌CPCXX叉車作業時,因車速過快,沒有留意到楊某香所處的具體位置,將叉車的左貨叉前端叉到楊某香的右側腹部,造成楊某香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葉某強與閆某林等人將楊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醫院救治,楊某香經搶救無效于當日7時死亡。7時48分,葉某雄打電話報警稱楊某香在送夜宵時被叉車撞倒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經鑒定,死者楊某香符合鈍性物體撞擊擠壓導致膈肌挫裂、肝臟破裂引發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質量和技術監督局對“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車事故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特種設備一般事故,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叉車駕駛員張某洲對該事故負直接責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某雄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賠付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76.5萬元,死者家屬對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事發公司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對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Ay 2020.10.14
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中違反安全規定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是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其立案追訴標準,司法解釋規定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若造成三人以上重傷或者死亡一人以上;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若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百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以上是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是本罪的司法解釋。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裁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缎淌掳讣缸吩V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后,不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中違反安全規定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是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其立案追訴標準,司法解釋規定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若造成三人以上重傷或者死亡一人以上;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若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百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以上是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是本罪的司法解釋。
一、現行刑法對騙取貸款罪立案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于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標準如何量刑
現行刑法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量刑標準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既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分析: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的職工;
2、客體是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面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4、主觀要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重大責任事故罪為自然人犯罪,其責任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凡是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均可以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如建設工程領域,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中參與建設管理的人員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尤其是項目經理作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對項目施工現場承擔著管理責任,隨時有可能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旨是指出該罪的依據、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認定標準是與一般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體不同,客觀方面也不同。本罪違反規章制度,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設施不符合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在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規,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法律分析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的依據: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生產安全,主要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或者安全技術規定,導致重大事故發生,從而威脅到生產安全的行為。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其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是違章作業;
(2)違章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違章作業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二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3、本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科技人員和生產指揮人員;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出自過失,包括兩種形式,即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重大事故責任與一般責任事故的界限。二者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行為人均有違章行為,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是違章行為是否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2、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區別開來。本罪與后三種犯罪都是過失犯罪,客觀上都因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要區別為:
(1)主體不同。根據《刑法修正案
(六)》,本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沒有限定;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為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內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的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危險物品肇事罪則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則是在建筑、設計、施工、工程監管活動中,違反國家對工程質量、安全的標準。
結語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它會對生產安全造成威脅。根據本罪的定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科技人員和生產指揮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區別,主要區別在于主體、客觀方面以及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三節 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并組織專門力量辦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查緝預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〇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廠房明火被撲滅的原因
●廠房明火被撲滅怎么辦
●廠房失火
●廠房明火被撲滅怎么處理
●廠房失火會被罰款嗎
●廠房失火怎么罰款
●廠房失火會要坐牢嗎
●廠房失火多久可以恢復生產
●廠房失火視頻
●廠房失火要罰款嗎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判例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判例
●重大責任事故罪解釋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審判參考
●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2020
●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案例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廠房明火被撲滅怎么辦,廠房失火怎么罰款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蘇雯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