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行政行為嗎2025,政府為拆遷還遷安置作出決定屬行政行為嗎,政府為拆遷還遷安置作出決定屬于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根據這個定義,政府為拆遷還遷
政府為拆遷還遷安置作出決定屬于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根據這個定義,政府為拆遷還遷安置作出的決定顯然屬于行政行為。這是因為:
該決定是由政府這一行政主體作出的。政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有權對拆遷還遷安置等事項作出決定。
該決定是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的。在拆遷還遷安置過程中,政府會針對具體的被拆遷人或單位作出安置決定,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該決定是單方行為,即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單方面對被拆遷人或單位作出安置決定,無需征得被拆遷人或單位的同意。
綜上所述,政府為拆遷還遷安置作出的決定屬于行政行為。這一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被拆遷人或單位應當遵守并執行。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維權。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由拆遷管理部門向拆遷人發放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取得許可證后才能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行政許可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網友提問:拆遷安置補償裁決的前置行政行為之審查
律師解答:拆遷安置補償裁決的合法性,必須以立項、建設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拆遷許可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前提和依據。審查行政裁決必然涉及到上述前置行政行為的審查。
相關法律知識:第一種觀點認為:對前置行政行為與行政裁決行為置于同等的地位,一并進行合法性審查。理由是該一系列行政行為相互聯系,若不一并審查,可能出現原告連環起訴,直接導致前個判決是“維持行政裁決”,后個判決卻是“撤銷某個前置行政行為”。因此產生的尷尬局面,導致行政行為及司法行為的不穩定性,并增加了當事人訴累。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前置行政行為作為證據審查。其理由是,在安置補償裁決案件中,前置行政行為不是被訴行政行為,而是以“證據”角色出現的。法院理應按照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標準予以審查。第三種觀點則是參照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原則,即“無效的排除、可撤銷的保留”原則予以審查。理由是,違法行政行為分為“無效”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對于拆遷裁決的前置行政行為,一般違法的屬于可撤銷行政行為,應承認其效力;重大違法的屬于無效行政行為,應認定無效。這種做法既能避免當事人連環訴訟,保障司法效率,又不會放縱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作為證據審查的做法遵循了“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審理行政裁決案件,不能隨意擴大審查范圍。再說,全面審查前置行政行為必將付出難以承受的訴訟代價,是不現實的。這不但要追加被告,并要求有關被告提供作出某個前置行政行為的證據。因為拆遷裁決行為與前置行政行為不一定是同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如:立項行為是計劃行政部門作出的,建設用地許可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許可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只有拆遷許可與補償裁決是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可以想象,多個行政主體作出的多個行政行為攪在一起,法官對于這樣一個龐大的庭審根本難以完成。在拆遷裁決案件中,前置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是“證據”,不按證據標準予以審查,從情理上不通。當然,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又對部分前置行政行為另行起訴,也是允許的。因前置行政行為審理的結果可能影響行政裁決案件的最終結果,法院應首先審理前置行政行為案件,對行政裁決案件中止訴訟。如果判決維持的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在審結之后,某前置行政行為又被依法撤銷,法院只能對該裁決案件以再審程序予以救濟。
一、拆遷公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嗎1、屬于。拆遷管理部門是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部門,拆遷管理部門是行政機關。拆遷公告是拆遷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拆遷工作職責中實施的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所以拆遷公告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職權或職責行為。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二、國家拆遷屬于不可抗力嗎1、國家拆遷不屬不可抗力,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政府以土地改造的名義進行拆遷,其目的是對區域進行更高價值的開發利用,還是由人的主觀意志所控制與法律意義上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存在本質區別。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按照該規定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公平補償,說明拆遷改造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認為雙方的合同解除屬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損害了合同利益,應對相關損失依法予以賠償。2、行政法層面上,房屋征收屬于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行政相對人補償有其合理必要之處,與拆遷作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終止,當事人免責的民法規定并不沖突。并不能因為政府補償,承擔行政法責任而認為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責的相關法律效果,從而否定政府拆遷不屬于不可抗力。
一、拆遷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強制1、拆遷行為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1、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2、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3、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主要有兩種:(1)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分;(2)房屋拆遷治理部分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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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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