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2025,征地補償款,村民、村委會,分配的比例是多少,在拆遷時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比例根據法律中的規定表示,村委會截留部分應該在土地補償款的10%-30%之間,并且只能用作村里公共建設。其余補償款應該又村民會議共同商議確
在拆遷時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比例根據法律中的規定表示,村委會截留部分應該在土地補償款的10%-30%之間,并且只能用作村里公共建設。其余補償款應該又村民會議共同商議確定分配方案。
一、征地補償款,村民、村委會,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項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我國各省政府針對本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參照上述各省規定,如果村委會留取征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于違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三、宅基地怎么補償?
宅基地的補償款都是直接給了村委會的,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項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我國各省政府針對本省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參照上述各省規定,如果村委會留取征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于違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
一、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二、宅基地怎么補償?
宅基地的補償款都是直接給了村委會的,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如果國家所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后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在村集體經濟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屬于該村村民都有理由分。分配原則: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一、農村這些特殊人群,能否獲得征地補償
當然可以,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而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分配給村民,后再統一調整本村(組)農業承包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土地共有人應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就應由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參與分配,這與法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是相一致的。
那依據什么標準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呢
在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主張:
①戶口說,認為只要戶口在該村(組),就享有該村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②事實主義說,認為只要是長期在本村(組)生活,就應當享有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③生活來源說,認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為個人主要生活來源,就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二、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誰說了算?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村委會可以單獨決定的,而是需要召開村民會議,由大家投票選擇。
上述案例中,村主任也談到了,補償款下發村里后,生產隊內(的村民們)就如何分配補償款意見無法統一,鎮里調解后也未達成統一意見。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分歧導致了村民們長期無法把補償款拿到手。這也是非常遺憾的。
農村土地補償款被截留,農民要維護合法權益有什么法律依據?
愛土拆遷律師團在辦案時也接到過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農村土地補償費被截留的事時有發生。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農民朋友該如何應對呢?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
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款。還有這些法律條文,可以保障農民朋友的土地權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村民是可以分的,因為這是屬于集體的共同財產。雖然這比前村委會有權討論決定如何使用,他們可以將一部分錢用于村里的建設發展,不過國家對于這一個比例也有相關的規定,一般是10%~30%,不過剩余的錢還是應該分給村民。現在有很多農村都在進行改造,一旦征地被征用就會得到一大筆賠償款,可是很多村民卻只看到自己的村里土地被征用,但是卻遲遲沒有見到錢,這時候就令人不得不懷疑這筆錢的去向了。如果你們的村里也賣了土地,但是自己卻一毛錢都沒有分到,那么這個時候可以提出質疑,要求村委會公開這一筆錢的用途以及去向。有一些村委會直接存在貪污腐敗的情況,那么這個時候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傷害。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么辦?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由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國家征收農民土地的,征收補償款并非屬于使用者農民個人,而是歸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征收補償款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村委會是可以預留部分土地補償費用于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體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會隨意決定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征地補償款,村民,村委會,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物、產物補償費。
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可依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其比例,不是由村委會單方面決定,而是須經村民小組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支付:
(一)若以村民小組為集體時,由小組集體分配。
(二)若以村委會為集體時,由村委會分配;
(三)若是村民大會(或會議)討論決定的,需將分配方案遞交給征收單位。征收單位根據方案,直接支付給村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二十四條中,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而其中明確“(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中,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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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建藝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