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不用可閑置多長時間2025,土地征用后閑置多少年可以歸還老百姓,土地征用后閑置2年可以歸還給老百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
土地征用后閑置2年可以歸還給老百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因此,如果土地征用后閑置超過2年,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并歸還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老百姓。
土地閑置兩年會被收回。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1、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2、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的;3、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4、地核準報廢的;5、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6、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7、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8、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綜上所述,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其中閑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閑置費,閑置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應當無償收回。對土地閑置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閑置兩年的土地會收回。閑置土地,是指超過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一年以上未開始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占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資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范圍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由國家有關部門征收利用。
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經認定土地閑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一定標準計收土地閑置費。棄耕拋荒滿兩年發包方或承包人均有單方解除的權利。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二、征地的實施程序1、發布征地公告;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7、對于征地補償存在糾紛的,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法律分析:不是歸回個人,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然后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依據法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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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瑞志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