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撤銷后怎么要求賠償2025,拆遷補償協議撤銷,條件與程序需明了,拆遷補償協議撤銷,條件與程序需明了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第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訂立拆遷補償協議中顯失公平;第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欺詐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脅迫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五,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乘人之危,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一般不可以撤銷。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
一、提起房屋拆遷糾紛訴訟需要走什么程序
提起房屋拆遷糾紛訴訟需要走的程序是: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房屋拆遷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房屋拆遷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
一、被拆遷人如果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不可以反悔。
二、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后,發現補償標準不合理。
三、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四、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七、繼承房屋,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無效。
三、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怎么辦?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第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3、強制拆遷。《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第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拆遷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規劃,不是民事法律規劃,而是行政規則,故該協議的性質屬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訴訟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拒不執行協議,政府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協議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合同關系形成后,可以就有瑕疵的民事合同進行權利救濟,因此,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第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訂立拆遷補償協議中顯失公平;第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欺詐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脅迫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五,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乘人之危,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
二、請求撤銷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屬于行政訴訟案件
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拆遷補償協議,屬于拆遷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和行政機關簽訂的,所以屬于行政訴訟案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的情形
(一)重大誤解;
(二)顯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后,發現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實踐中接觸到很多類似案件,大多都因舉證困難而落入被動。這也給了我們一個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必須等雙方談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簽署。
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范圍之內,故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范圍,意圖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在委托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后,通過法律調查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范圍之內,確定征收拆遷項目的實質范圍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已經生效,雖然被拆遷人可以主張這份合同被拆遷方動了手腳,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人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涉案房屋交付拆遷人拆除。這對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利的。
這提示拆遷方盡量要求當場簽字蓋章,然后將自己那份協議妥善保管。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被拆遷人也可采取法定的錄音、錄像等手段來保留雙方口頭約定的證據。
以限制人身自由為要挾,強迫被征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果該協議正規,正常,公平,是當事人認為按照市場價格可以更進一步提出更多要求而想撤銷的話,那么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除非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所簽署的違法合同,那么拆遷人是可以進行將該合同撤銷。即使是向法院進行提起訴訟,也不會獲得撤銷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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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玲雨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