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墾荒山荒地被征收補償政策有哪些2025,荒地開墾最新政策,關于荒地開墾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對您問題的詳細解答:一、
關于荒地開墾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對您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荒地開墾政策概述
荒地開墾需經過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這意味著,個人或單位在開墾荒地前,需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荒地開墾后的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二、荒地開墾的具體規定
開墾對象的限制: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只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對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進行開墾。
開墾面積的限制: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需報國務院批準。
開墾后的用途限制:開墾的荒地應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漁業生產,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
三、荒地開墾的補償政策
如果因國家建設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已開墾的荒地,征收者需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損失來確定。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需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建議您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原文或咨詢專業律師。
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于建房。對于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但如果原有開荒者在開荒后又撂荒,后續的開荒者能否取得開荒地的使用權,要看前一個開荒者是否構成了撂荒的事實。如果種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過了兩年都沒有人再打理,可以視為是撂荒。農村開荒的規定有: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2001年,國家就有“誰開荒誰收益”的政策。根據省政府2005年11號文件規定,安置費應該百分之七十以上給被征地的農戶,具體補償一般以經管局發放的承包證為準。
土地是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雙方需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荒地的承包有利于我國土地的利用,那么,農村開荒地有年限規定嗎?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于農村開荒地承包年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約定。但如果確定土地用途的,不能超過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
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對于荒地,農民個人是可以承包的。荒地是土地的一種,其所有權歸屬法律應當作出規定。那么,土地法對開荒地所有權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土地法對開荒地所有權的規定荒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開荒人在征地時候可以獲得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簡要總結:
誰開荒誰受益的政策紅頭文件原文?農村開荒的規定有: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開荒地國家新政策年規定: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于建房。對于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但如果原有開荒者在開荒后又撂荒,后續的開荒者能否取得開荒地的使用權,要看前一個開荒者是否構成了撂荒的事實。【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 第一款、第二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開荒地的土地補償歸荒地開墾者。開墾荒地如果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會受法律保護,當發生土地征收時,應當依法向墾荒人作出補償。但是,如果開墾禁止區域內的荒地,不但沒有補償,還可能會面臨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一、農田征收補償程序: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開荒造地,不是所有區域都能享受國家的補貼,詳細咨詢該區域有關部門,不過開荒造林,國家有補貼的。
一、第一次調整是2008年荒山荒地造補助標準由50元/畝提高到100元/畝;僅過一年,第二次調整在2009年-2010年間補助標準就由100元/畝提高到了200元/畝;第三次調整是從2011年起,國家再次將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喬木)中央補助標準由200元/畝提高到300元/畝。
二、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下發的《全市2003-2007年五條道路兩側綠化實施方案》和市林業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四條道路兩側造林綠化的實施意見》,對干線公路(濟萊青高速、萊鋼連接線、博萊高速、萊新高速、萊明路、萊麻路、仲臨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荒山大戶造林,由大戶填制造林申請書、規劃設計書、施工設計書,經所在地村委會、鄉鎮(辦事處)政府、區林業局審核同意后報市林業局,由市林業局、財政局審核批準立項。按照“申請、立項、實施、驗收、兌現”程序,實行“花錢買活樹”、“以獎代補”政策。松柏類綠化樹木,主要是生態效益、景觀效益、社會效益,可以結合當地資源發展生態旅游以及林下養殖家禽等途徑來增加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分析:開荒者有權使用被開荒的土地,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于建房。對于開荒地,一般是維持原有開荒者的使用權,如果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的開荒地,村集體可以依法追回開荒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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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盈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