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由哪一級政府審批2025,2023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由哪一級政府審批,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由哪一級政府審批 新《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是由國務院
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由哪一級政府審批
新《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是由國務院進行審批。
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因此征收基本農田必須由國務院審批。
二、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
另外,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理,實行特殊保護: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設立保護標志,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其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
本條規定第一款明確了永久基本農田的類型。這些被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土地是法律嚴禁征收的,即使是國務院也不得征收。本條第二款規定,各地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少于行政區域內的80%,換句話說各地能夠征收征用的耕地不得大于本行政區域內的20%。并且永久基本農田需要落實到塊,設立保護標志,并且鄉(鎮)人民政府還要將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
對被征收來說,這是一個利好的消息。首先,當地政府如果要征收自家的耕地的,先看耕地是不是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范圍,如果屬于則無權征收;其次,看當地政府在征收公告中的征收面積是多少,是否都是耕地,超過35公頃的耕地征收無權;第三,可以申請信息公開,查詢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規劃方案,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該規劃方案有沒有經過經過省級政府的批準以及國務院的備案。
新《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是由國務院進行審批。
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因此征收基本農田必須由國務院審批。
一、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
另外,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理,實行特殊保護: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設立保護標志,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其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
本條規定第一款明確了永久基本農田的類型。這些被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土地是法律嚴禁征收的,即使是國務院也不得征收。本條第二款規定,各地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少于行政區域內的80%,換句話說各地能夠征收征用的耕地不得大于本行政區域內的20%。并且永久基本農田需要落實到塊,設立保護標志,并且鄉(鎮)人民政府還要將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
對被征收來說,這是一個利好的消息。首先,當地政府如果要征收自家的耕地的,先看耕地是不是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范圍,如果屬于則無權征收;其次,看當地政府在征收公告中的征收面積是多少,是否都是耕地,超過35公頃的耕地征收無權;第三,可以申請信息公開,查詢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規劃方案,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該規劃方案有沒有經過經過省級政府的批準以及國務院的備案。
法律分析:土地的功能發生變化,應該是由國土資源局進行批準上報,由國土資源部進行,改變它的用途。農用地轉用制度又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制度,是指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報批后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五種耕地如下:(一)經國務院或縣政府批準確定的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簡單來說,基本農田就是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目前我國實行審批權下放,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為1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永久基本農田的征收審批權
●征收永久性基本農田土地補償標準
●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征用永久基本農田
●土地管理法對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有什么規定
●永久基本農田 土地管理法
●永久基本農田政府可以征收嗎
●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由誰批準
●征用永久基本農田誰批準
●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被征收
●征收永久性基本農田土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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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征收永久性基本農田土地補償標準,永久基本農田 土地管理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樂澤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