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規定20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全面補償原則:征收集體土地時,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
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全面補償原則:征收集體土地時,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 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這個標準會考慮土地原用途、資源條件、產值、區位、供求關系、人口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3. 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新法明確要求農村村民住宅應單獨補償,不再簡單按地上附著物計算,尊重農民的居住權利和住房財產權益。
4. 補償標準改變:取消了基于年產值倍數的補償方法,轉而采用區片綜合地價,以更全面反映土地價值。
5. 先補償后搬遷:確保在農民搬遷前完成補償,提供多種補償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同時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6. 社會保障費用: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需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確保他們的長期生活保障。
7. 農民意愿的尊重:在征收宅基地時,要尊重農民意愿,采用多種安置途徑,確保農民居住條件改善。
8. 地方性規定:對于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確保補償的合理性和針對性。
以上規定旨在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征收過程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參照原借條內容寫,簽訂日期為重寫日期,原借條保存好。借據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即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借據,即作廢或撕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是:集體土地征收應當履行報批手續、獲得省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地時應當與征收戶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標準合理,保證足額到位。【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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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博成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