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小戶型房屋拆遷如何補償2025,公房居住權的糾紛處理,可以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起訴解決。一、有以下三種解決辦法:1.是房屋來源與貢獻。如果公房是單位分配所得,要查看原始調配情況,誰是受配人,誰是共同受配人口,準許遷入幾人戶口等;如果
可以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起訴解決。
一、有以下三種解決辦法:
1.是房屋來源與貢獻。如果公房是單位分配所得,要查看原始調配情況,誰是受配人,誰是共同受配人口,準許遷入幾人戶口等;如果公房是市場購置所得,則要分析購置動因、出資、遷入戶口等情況。
2.是同住人身份的審查把握。對已享受過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單位貨幣分房補貼、居住并不困難的人,要嚴格把握其同住人的認定條件,體現對非法侵占公房者的制裁。
3.是遷出的現實可行性。對雙方均有居住權的爭議,如一方有可遷之處,可在要求另一方酌情補償的基礎上要求其遷讓,以避免矛盾激化。當然,如果一方惡意侵占公房后,將其自有房屋出售給他人,造成無房可住的現狀,則不應過多考慮遷出的現實可行性問題,而應讓侵權者立即遷出,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二、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房居住權糾紛的處理是如何的
可以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起訴解決。
居住權
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第六、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一)準確把握同住人的含義
根據上海市房地局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意見(二)中的界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該條款中對于共同居住人的界定有以下特點:一是適用情形為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二是并不要求在本處或他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三是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子女因結婚、出生在該處實際居住的,可以不受上述1年以及他處住房條件的限制。共同居住人不僅包括公用租賃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也包括產權房屋內的共同居住人。因此,準確理解同住人的概念,有助于調解時明確的相關權利義務關系。
(二)運用靈活方式實現居住權轉化
有些糾紛中,房屋內的家庭成員都享有居住權,但由于關系惡化確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因而調解時可采取靈活方式,在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化解糾紛。一是實現居住權和實際居住狀況分離,如在公房內有居住權的子女在外另購商品房的,可確認其對公房享有居住權的前提下,調解其至自購商品房內居住,并由父母保證該子女今后公房動拆遷時享有權益;二是采取換房等手段合理安排遷出家庭成員的居住處所,如一套大戶型房屋可換成兩套小戶型房屋,供家庭成員分開居住,避免矛盾;三是無法采取調換房屋方式的,可對具有居住權但無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給予一定的貨幣補償,在此前提下讓其遷出房屋。
一、公房拆遷如何補償
如果要拆除國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樣,需要給予權利人補償。補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結合權利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較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因對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公房確認居住權的方法如下:
1. 查驗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承租資格和承租關系;
2. 核實承租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租金;
3. 確認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是否有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
4. 審查承租人是否有合法的繼承權或者其他權利轉移的情形。
公房管理制度:
1、公房的定義:指由國家或集體所有,用于居住或者其他用途的房屋;
2、公房分配原則:通常遵循單位分配、按需分配的原則,優先滿足職工的基本居住需求;
3、公房租賃管理:由國家或集體委托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管理,租賃合同需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公房維修與保養:由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確保房屋的安全和功能性;
5、公房轉讓與處置: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涉及產權變更需辦理相應手續。
綜上所述,確認公房居住權的方法包括查驗承租人的合法承租資格和關系,核實租金繳納情況,確認是否存在違反租賃合同行為,以及審查承租人是否擁有合法的繼承權或其他權利轉移情形。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的規定》
一、過戶
非住宅過戶是指承租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關單位承租使用的行為; 民用住宅過戶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戶口已遷出本市、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并向管房單位申請改由其他近親屬承租使用的行為。
(一)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申請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原因申請過戶的,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方可申請過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條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戶口已遷出本市,可申請辦理過戶。
(2)新的承租人原則上必須是原承租人的近親屬,擁有武漢市戶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選擇通過公證或訴訟等司法途徑確定,也可選擇通過近親屬達成書面協議的方式確定。
(4)協議確定中,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優先,先后順序依次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親屬無法就承租人過戶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推舉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與其他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簽訂“承租人代表協議書”后,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承租人代表在處置房屋使用權,包括有償轉讓使用權、申請房改、征收補償等,必須征求其他符合條件的協議人的意見。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監護人代為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并簽訂監護人承租保證書。待被監護人成年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辦理承租人過戶手續。
法律主觀: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來處理房租租賃糾紛;1、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協商處理;2、第三方調解處理;3、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處理,法院可以依法主持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客觀:《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公房承租人訴求居住人騰房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進行處理。首先應按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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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武漢武漢小戶型住房】,2021武漢小戶型最新房價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梁世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