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拆遷補償方案2025,拆遷補償資產評估工作方案,拆遷補償資產評估工作方案拆遷補償資產評估是為了確保被征收人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其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的重要環節。以下是一個拆遷補償資產評估的工作方案
拆遷補償資產評估工作方案
拆遷補償資產評估是為了確保被征收人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其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的重要環節。以下是一個拆遷補償資產評估的工作方案:
一、明確評估目的和范圍
評估目的: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征收補償提供依據。
評估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等。
二、選定評估機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選定具有相應資質和獨立、客觀、公正性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現場勘查和數據收集
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看、測量和拍照等。
收集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證明、建筑年代、結構類型、裝修情況等相關資料。
四、選用評估方法和計算補償金額
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選用合適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結合收集到的數據和選用的評估方法,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補償金額。
五、編制評估報告和送達
評估機構根據計算結果編制評估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等。
將評估報告送達給被征收人,并解釋評估結果和補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六、異議處理和復核評估
如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評估機構應對異議進行及時處理,并根據復核結果對評估報告進行相應調整。
七、監督和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如評估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是一個基本的拆遷補償資產評估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一)房屋建(構)筑物拆遷損失。房屋建筑物的拆遷損失即為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
本次對房屋建筑物評估采用重臵成本法。重臵成本法的計算公式為:
評估值=重臵成本×成新率
(二)管道溝槽拆遷損失。管道溝槽搬遷損失即為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
本次對管道溝槽評估采用重臵成本法。重臵成本法的計算公式為:
評估值=重臵成本×成新率
(三)機器設備拆遷損失。評估依據企業財務、設備管理部門及現場勘查后確認劃分為可拆遷設備和不可拆遷設備進行評估,經對具體設備的結構、安裝、現實狀況、生產性能及生產工藝流程進行詳細了解,對設備的可拆遷條件和拆遷的難易程度進行分析,將可拆遷設備和不可拆遷設備進行了全面的核實和確定;最終以企業提供的可拆遷和不可拆遷設備評估申報表作為本次評估范圍。
(四)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為工業,經調查委估宗地所在區域工業用地交易較活躍,因此采用市場法確定評估值。
一、拆遷補償項目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
依據本次評估目的,確定本次評估的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
所謂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壓制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當事人雙方應各自精明、謹慎行事,不受任何強迫壓制。
二、拆遷補償項目資產評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1年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以國資辦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5.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實際拆遷補償根據實際評估方法選擇的不同而產生差異很大,按照房地產評估規范、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建設部頒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當中一共列舉五種評估方法。在實踐當中有四種是頻繁使用的,今天著重介紹一下這幾種評估方法。評估的方法直接影響了最后所得出來的評估價值以及認定房屋土地價值所在。到底選用哪種評估方法來進行實際評估對被拆遷企業來講是很重要的,因選取的評估方法不同在實踐當中補償價格相差數十倍之多都是很正常的。征地拆遷中五種評估方法分別是: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第一、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最常見的評估方式,也就是所謂企業的地上建筑物、廠房進行重置。選擇一個評估時間點,假如要求五月一日起進行實地征收,由這個實際的評估時間點所得出的重置價值。例如,土建的價值+人工的價值+相關稅費的價值=所得重置價值,再扣除相應的折損率(70%或80%等)。成本法在以前運用相當廣泛,土地價值,房屋價值都可以運用成本法進行評估,但現在590號令以及建設部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都要求按照市場比較法。
第二、收益法。在590號令當中是有相關的要求,如果用于生產經營的對于其生產經營的評估要運用收益法,其實也就是預估一下未來預期收益,選取適當的資本化率來體現,把資本投入到不動產所帶來的收益率。資本化率的概念在實踐當中不常運用,意思是把不動產房屋、土地投入到相關的收益當中所產生的利潤率。收益法主要評估一些在實踐當中進行實際生產經營的商業性質的主體,一些勞動附加值比較大、勞動性密集的行業、專利技術性行業可帶來的勞動收益成幾何倍增長的行業,原則上對其行業企業應按照收益法進行實際評估。收益法在實踐的過程中運用不是很多,在實踐過程中與評估公司進行交涉的同時評估公司未涉及收益法部分,評估公司運用較多的是成本法和市場比較法兩種。
第三、市場比較法。需要注意的是,參照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值,意思就是要根據同區位、同地段、同性質(國有、集體)、同用途(商業、工業、住宅),商品房包括住宅和商業用途。在實踐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屬于什么用地,要參考附地范圍之內相同性質的用地價值,主要是參照類似房地產市場的價值。
第四、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在實踐中運用不多,例如我所律師在貴州云巖區遇到的案例,開發商反過來作為被拆遷人與政府交流,必然運用到假設開發法來進行實際評估,開發商需要土地利用實際開發,土地開發后目的可能作為商業、住宅也有可能是廠房,需要運用土地開發滿足開發的主體要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1年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以國資辦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5.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街道審查企業改制內容規范
企業改制工作由街道辦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道辦應成立企業改制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工委書記或辦事處主任掛帥,主管經濟的副主任和紀檢、組織、勞動、財政、審計、法律服務中心和投資管理公司等有關部門領導參與組成。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企業改制總體方案的制訂,審定每個企業的改制方案;組織企業的財務審計和產權界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并對財務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確認;負責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與資產損失的核銷;管理企業改制專項資金;做好企業員工安置和經濟補償工作等。
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主要負責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協調與監督,對企業的資產處置、不良資產核銷、產權轉讓、改制方案等進行備案;并對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報告、產權轉讓合同審查后進行備案。
二、協議轉讓的內涵
企業轉讓產權中,由于市場機制尚不完善,而轉讓產權又涉及到轉讓方案的設計、職工安置、債權、債務的處理,產權轉讓行為的報批、資產的評估等諸多情況,所以企業產權交易往往還是以協議轉讓為主。但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
法律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拆遷資產評估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的原則,遵循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進行拆遷資產評估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的原則,遵循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估。
法律分析:企業面臨拆遷時,如果是對房屋價值評估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如果是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可以按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停產停業損失,依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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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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