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專款專用法律規定2025,拆遷資金管理辦法,拆遷資金的管理辦法主要涉及資金來源、工作經費標準、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撥付方式以及工作經費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方面的詳細解答:一、資金來源拆遷資金(包括征地拆遷)的工作經費通常
拆遷資金的管理辦法主要涉及資金來源、工作經費標準、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撥付方式以及工作經費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方面的詳細解答:
一、資金來源
拆遷資金(包括征地拆遷)的工作經費通常會被列入征地拆遷成本,并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以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和合規性。
二、工作經費標準
拆遷工作經費一般實行包干制,具體標準根據土地類型和拆遷項目而定。例如,在征地方面,水田、旱地、林地等不同類型的土地會有不同的工作經費標準;在拆遷方面,則會根據住宅數量或遷墳數量來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這些標準通常會明確列出,并嚴格執行。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涵蓋辦公設備購置、召開相關會議、簽訂拆遷協議時的村組干部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及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這些開支必須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拆遷工作進度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拆遷工作經費一般采用分期撥付制。即在拆遷項目確定后,相關部門會先期撥付一定比例的工作經費作為啟動資金,后續再根據拆遷工作的實際進度和需要進行分批撥付,以確保資金的及時供應和有效使用。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及相關部門對拆遷工作經費負有管理責任,需要嚴格按照資金分配計劃進行支出,并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這有助于確保拆遷資金的合規使用,防止資金挪用或浪費等問題的發生。
綜上所述,拆遷資金的管理辦法涉及多個環節和方面,需要各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嚴格執行,以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法律主觀: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1、市場評估價。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2、商品房交易均價。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3、重置價。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二、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三、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分析: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法律依據:《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調動征地拆遷工作積極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2009〕1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09〕9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海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包括征地工作經費和征地業務經費,其中征地業務經費包括征地勞務費和拆遷勞務費(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勞務費)等。
第三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來源:
(一)上級或項目業主撥入的征地工作經費。
(二)根據***市物價局《關于**市*城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有關收費問題的復函》(**價費字〔2010〕24號)規定,由區征地拆遷辦按規定收取的征地拆遷勞務費。
第四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
(二)遵守財經紀律;
(三)節約高效。
第五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誰征地、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額用于全區征地拆遷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征地工作主要職責明確如下:
(一)區征地拆遷辦主要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2.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擬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積變化,涉及土地承包戶數量、人口、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等前期調查工作,并對調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3.送達和張貼征地拆遷有關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負責征地拆遷補償登記和確認,做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復核、確認等相關業務工作,協調街道辦事處開展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5.擬訂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征地拆遷成本費用預算編制及上報審批工作。
6.負責編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遷協議、補償協議及補償安置方案。
法律主觀: 一、資金來源 各地的征地 拆遷 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 集體土地 )工作經費列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 二、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干制。 鄉鎮、村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畝、旱地1800元/畝、林地900元/畝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拆遷按照2021元/戶(住宅);遷墳按照200元/冢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 縣國土資源局:按照600元/畝安排工作經費(含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 拆遷協議 村組干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并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情況下,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征地拆遷項目確定后,經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產管理局對征地拆遷實物量測算后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先期撥付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征地拆遷工作啟動經費,此后根據征地拆遷工作進度另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由鄉鎮對所分配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六、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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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清言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