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法令2025,土地出讓契稅怎么算,法律主觀:契稅是指不動產轉移時需要繳納的一種稅費,根據不動產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購房契稅,商鋪契稅、房產交換契稅以及土地出讓契稅等等。不動產的性質不同,其契稅的計算方法也就不同。一、土地出
契稅是指不動產轉移時需要繳納的一種稅費,根據不動產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購房契稅,商鋪契稅、房產交換契稅以及土地出讓契稅等等。不動產的性質不同,其契稅的計算方法也就不同。一、土地出讓契稅的稅率土地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二、土地契稅的計算方法契稅采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后,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三、土地契稅的計算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國有土地的買賣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時土地劃撥,另一種時土地出讓。在房地產商獲得出讓的土地時,跟購買商品房一樣,都是要繳納契稅的。當然,它們的性質不一樣,繳納的契稅會有所差別。土地出讓契稅主要是根據土地出讓的價格和土地出讓契稅的稅率來計算;只要把這兩者確定下來,就很容易計算了。
法律分析:契稅采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后,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地契稅也就是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是當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當事人向產權承受人,也就是新業主征收的一種稅。契稅是土地、房子權屬搬運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法令于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在我國境內獲得土地、房子權屬的公司和個體,應當依法交納契稅。述獲得土地、房子權屬包含下列辦法:國有土地運用權出讓,土地運用權轉讓(包含出售、贈與和交流),房子生意、贈與和交流。以下列辦法搬運土地房子權屬的,視同土地運用權轉讓、房子生意或許房子贈與征收契稅:以土地、房子權屬作價出資、入股,以土地、房子權屬賠償債款,以獲獎的辦法承受土地、房子權屬,以預購辦法或許預付集資建房款的辦法承受土地、房子權屬。契稅實施3%-5%的起伏份額稅率。契稅,是指對契約征收的稅,歸于工業搬運稅,由工業承受人交納。契稅中所觸及的契約,包含土地運用權搬運,如國有土地運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子一切權搬運,應當稱為土地、房子權屬搬運,如房子生意、贈送、交流等。除了生意、贈送、交流外,房子一切權搬運的辦法還有許多種。其間,有兩種多見的房子權屬搬運,按規則要交納契稅:因特別奉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子權屬。拓展資料:或預購期房、預付金錢集資建房,只需具有房子權,就等同于房子生意。契稅是一種主要的本地稅種,在土地、房子生意的產生地,不管何人,只需一切權屬搬運,都要依法繳稅。現在,契稅已成為本地財務收入的固定,在全國,本地契稅收入呈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子權屬搬運,辦法各不相同,契稅定價辦法,也各有區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
法律主觀: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土地契稅怎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征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征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征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一是征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后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于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于比較偏遠鄉鎮、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于基準地價,甚至低于協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采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于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三是對于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于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于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征收。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征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托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托評估,況且委托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托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征收的規定。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契稅。征收機關采用查賬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征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一般土地轉讓契稅是由承讓方來進行交;但如果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來進行處理;對于契稅的稅率是按百分三到百分之五來進行征收,而且此契稅應該要一次性的征收,這樣才能依法的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土地契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契稅的稅率實行3%~5%的幅度稅率。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范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契稅采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后,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稅依據×稅率。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稅收行政管轄范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土地出讓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等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征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采用比例稅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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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文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