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房屋執行異議2025,強制執行中的有關拆遷安置房產的處理方式, 在法院強制執行中,執行財產往往涉及到是共有財產,其中涉及拆遷安置房最多。按照農村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系家庭共有,各個家庭成員對共同財產均享有所有權,往往
在法院強制執行中,執行財產往往涉及到是共有財產,其中涉及拆遷安置房最多。按照農村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系家庭共有,各個家庭成員對共同財產均享有所有權,往往涉案房屋系共有的宅基地拆遷補償而來,因此每個家庭成員對該財產應享有相同的份額。
1、首先拆遷安置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即使屬于家庭共同財產,但可以進行查封,僅作為共有人無法阻卻執行。但作為共有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第二款,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家庭成員作為案外人,可提出執行異議,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確認房產的產權歸家庭成員共有;并請求依法終止對房屋的拍賣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既可以單獨提起分割訴訟,也可以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確認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就此一并作出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案涉房屋雖然由拆遷安置取得,在辦理產權證時,案外人明確表示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只是代表辦證的。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應認定案外人共同確認案涉房屋由被執行人所有。但該中情況應另行考慮被執行人取得房屋時,是否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2、如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其他家庭成員名下,是否可以執行?
根據所檢索案例,如房產已經網簽登記在其他家庭成員名下,案涉安置房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有合法的基礎為依據,且該安置房已經登記備案,案外人是案涉房屋名義上的權利人,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所有權存在爭議。
針對上述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就該房產可進一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予以抗辯。涉案房屋系以宅基地為基礎拆遷安置補償的,應為家庭的共有財產,就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并及時通知所有人。
一、拆遷安置房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1、拆遷安置房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二、拆遷安置房可以賣嗎?1、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2、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
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一、房屋拆遷可以強制執行嗎1、房屋拆遷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具體如下:(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二、拆遷安置房買賣合法嗎拆遷安置房買賣一般不合法,具體如下:1、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能進行買賣的;2、由于安置房各個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規定也并不硬性,對于安置房,國家對這種買賣交易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的過戶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公證;3、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一、安置房能強制執行嗎1、安置房能強制執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二、怎樣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流程如下:1、申請。原告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2、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后,通知被告人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4、執行。
法律分析:安置房不能強制執行,因為安置房是保障居住人生活的,是唯一住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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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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