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果拆遷房屋補償2025,白果樹拆遷補償標準,白果樹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國家對拆遷苗木、花木的賠償標準是:樹木同年市場價格的6-10倍賠償;2、各地標準不一,到當年國土資源局咨詢;3、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
白果樹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國家對拆遷苗木、花木的賠償標準是:樹木同年市場價格的6-10倍賠償;
2、各地標準不一,到當年國土資源局咨詢;
3、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需要安置的農(nóng)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nóng)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ǎn)值的十五倍。
房屋征收與補償主要原則具體如下:
1、合法產(chǎn)權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的,根據(jù)房屋登記所依據(jù)的用地、建房審批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房屋僅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權屬和用途按土地權證記載的內容確定;
2、對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未經(jīng)登記房屋,其權屬、面積和用途,以入戶調查結果并結合相關歷史資料確定。未經(jīng)登記房屋的調查和認定標準,按照市、區(qū)未登記房屋認定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經(jīng)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
3、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換。房屋補償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視同合法房屋(以下簡稱:合法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shù)龋?br>4、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廳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拆遷范圍內另有房屋的,該共有房屋應按份額計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未經(jīng)登記建筑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范圍內另有合法產(chǎn)權房屋的,應計入其合法產(chǎn)權房屋一并計算。
5、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積極配合實施單位對房屋權屬、面積、用途、租賃等涉及補償情況的入戶調查,向實施單位提供不動產(chǎn)登記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與房屋調查相關的材料。拒不配合實施單位入戶調查或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材料的,相應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換。房屋補償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視同合法房屋(以下簡稱:合法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shù)取?br>【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6、杏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7、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但具體的還需咨詢當?shù)赜嘘P的部門。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在城鄉(xiāng)建設或者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經(jīng)常會遇到需要占據(jù)個人土地的情況,在占用了個人土地之后就會給土地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因此國家規(guī)定了《征地補償》來彌補個人的經(jīng)濟損失。
法律依據(jù):《果樹征地補償》 一般按照政府文件還有當年的果樹市場估價,當年的都按苗木價,多年的按直徑,高度,寬度。但每個地方的青苗補償標準都不一樣。每畝多于規(guī)定棵數(shù)按標準計補,少于規(guī)定棵數(shù)的按每棵樹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shù)計補。基本樹種如下: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6、杏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征地果樹的賠償標準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shù)模且灿邪串€數(shù)補償?shù)模贩N不同、規(guī)格不同,賠償標準就不同,而國家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地果樹的補償標準如下:1、蘋果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9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至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至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2、梨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45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5至144元;3、桃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45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5至144元。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土地征地流程如下: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2、審查報批;3、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jīng)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村予以公告;4、征地補償?shù)怯洠?、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nóng)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nóng)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chǎn)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nóng)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nóng)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nóng)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nóng)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chǎn)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nóng)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nóng)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nóng)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是果園占用農(nóng)用地的征地補償,可直接按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畝數(shù)計算。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在省自然資源部門的官網(wǎng)上是可以公開查詢的。
二是果園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果樹的補償,地方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計算,一般在區(qū)分不同果樹品種樹干直徑、樹冠覆蓋率、種植年限等情況的基礎上,按每畝或者每株計算補償。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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