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2025,吉林省白城市拆遷公告,法律客觀:白城市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
白城市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對市政府確定的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遷時,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條拆遷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性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做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第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六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按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二)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貨幣補償價格。(三)拆遷有證浮房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及房屋附屬設施等的補償,均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中規定執行。(四)拆遷無證浮房、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俱全)的,參照本條第(三)項補償。(五)拆遷無證浮房、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凈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補償。(六)下列情況須由拆遷當事人申請、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經評估機構評估,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1.被拆遷房屋實際結構和產權證照標注不符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委員會鑒定,按實際結構補償安置。2.被拆遷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產權證照標注面積和實際面積不符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經鑒定委員會測繪、鑒定,按實際面積補償安置。3.被拆遷房屋無產權證照、位置符合規劃審批條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委員會鑒定,可參照本條第(一)項補償安置。4.被拆遷房屋地下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且具備居住條件(有水、電、采暖等設施)的,由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委員會鑒定,可參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給予補償安置。否則不予補償。(七)拆遷期間,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有剩余面積未安置的,不允許買賣或贈予,拆遷人應按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辦理入戶時統一結算,多退少補。(八)果樹補償標準為: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補償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補償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補償10元。(九)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具體標準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執行。第七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被拆遷人回遷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結構為磚混結構,建設標準按白城市棚戶區回遷樓房建設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框架結構非住宅房屋的,應由被拆遷人書面申請,經棚戶區改造指揮部批準后按以下規定執行:框架結構房屋按國家規定標準建設。層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遷人應交納每平方米560元差價款;層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遷人除交納每平方米560元差價款外,層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還應交納100元。(二)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60%回遷安置;拆遷凈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上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符合居住條件(指有居室、廚房、電表、水表、采暖設施等居住設施設備)的房屋按原面積50%回遷安置;拆遷凈高在2.2米以下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無證的房屋,不予補償。(三)被拆遷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條第(二)項規定房屋計算的面積)面積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原面積部分不找差價(拆一還一),被拆遷房屋面積與被拆遷人應回遷安置房屋面積之差為合理增加面積,該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另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享有全部產權。被拆遷房屋面積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部分不找差價(拆一還一),另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享有全部產權。被拆遷人回遷房屋建筑面積與回遷房屋協議約定面積誤差在3%以內(含3%)的,按建筑成本價格結算;誤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價款由建設單位承擔。回遷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協議面積超過3%部分房價款按建筑成本返還被拆遷人。(四)拆遷有產權證(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五)非住宅調換住宅房屋: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主(次)干道兩側用于營業的房屋(指在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房屋在《白城市城市總體規定說明書》“附表八:道路現狀一覽表”中規定道路的兩側用于經營活動的房屋),產權證照標注為住宅,但有工商營業執照,并且正在營業的,每平方米調換1.2平方米住宅;產權證照標注為營業的每平方米調換1.3平方米住宅。城市規劃區主(次)干道兩側用于營業的浮房,每平方米調換1平方米住宅。
一、吉林白城征地拆遷補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1、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2、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5、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實施司法強制搬遷?
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司法強制搬遷:
(1)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其在生效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一、吉林白城征地拆遷流程是什么,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一般而言,工作步驟如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 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拆遷)。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二、補償決定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3)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4)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選擇情況;
(5)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6)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8)其他事項。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主觀:最新白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臨時建筑的批準期限,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為準。第二十五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戶每月10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搬遷的,減發50%補助費。實行強制拆遷的不發搬遷補助費;強制遷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對在公告規定搬遷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遷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對按期實行貨幣安置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其他時間搬遷的住戶不發給任何獎勵。第二十六條拆遷后的新建項目為8層以下房屋的,被拆遷住戶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安置時需要過冬的,每戶補助400元。拆遷人未能按拆遷安置協議規定時間組織被拆遷人回遷超期6個月以內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增加1倍,超過6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發放,直至回遷為止。第二十七條對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一)磚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三)磚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250元/平方米(四)磚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120元/平方米(五)磚木倉房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元/平方米(六)磚圍墻(高1.5米以上)20元/延長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積計算50元/平方米(八)營業性用電(須持有用電許可執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電線路的遷移及其所發生的費用等補償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對拆遷農村農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標準實施補償,并在補償后由其自行拆除:(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積計算6元/平方米(二)磚砼溫室按建筑面積計算12元/平方米(三)各類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類果樹:胸徑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徑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徑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類樹木:胸徑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徑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徑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徑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徑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壓式水井每口100元。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費用。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從事經營者實施補助:(一)拆遷國有、集體房屋回遷安置的工資補助,拆遷人應按照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人數,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60%逐月發給,直至回遷安置為止。對在拆遷范圍內停產停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全額發給離退休金。其中,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由拆遷人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其應當上繳給社會保險部門的保險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經營利潤補助,以稅務部門征收該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計算利潤總額的20%,予以一次性補助。(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等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遇有特殊情況,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三)私營、個體經營利潤補助,以上一年度上繳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一次性補助。(四)拆遷個體工商戶和非住宅房屋產權屬私有的,由拆遷人依據建設周期按被拆遷人的從業人數給予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補助1人,超過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計算。(五)對租賃經營的承租人的生活補助費,按每人每月100元發給,其補助期限為3個月。對需要回遷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規定租金標準的50%發給,其補助期限依據建設周期計算。第三十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的,按省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拆遷范圍的非法建筑物、臨時攤點或拆遷調查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應當無條件拆除。第三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及公用設施建設拆遷時,對臨時建筑物和違法建筑物由城建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無償拆除。第三十三條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面積應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需增加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的住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成本價(建設成本價格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為準);增加面積超過15平方米以上部分執行商品房價格。合戶、分戶回遷安置的住戶,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價格。拆遷人收取被拆遷人的擴大面積平方米造價,不得高于其銷售價格。(二)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三)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對原房屋作價收買。(四)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回遷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礎層價格的95%實行貨幣安置。(五)回遷安置的住宅樓房基礎樓層定為1層和7層;其樓層差價的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執行。(六)拆除單位自管、直管產房屋的,其補償標準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補償:(一)原拆遷范圍內回遷安置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結算結構差價,擴大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二)不要產權采取自行安置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物價部門組織測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三)拆遷人不能組織原拆遷范圍內回遷的,可按照本拆遷范圍內,上一年度臨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銷售平均價格予以貨幣安置。其標準:原房屋為磚砼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5%,磚木結構的最高不突破50%。第三十五條因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和其他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三十六條對于不臨城市規劃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遷時實行自行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補償標準應當低于臨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25%。第三十七條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的經濟補助,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遷時對從業人員不予實施經濟補助。第三十八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回遷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戶,原面積大于回遷面積部分,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一、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白城市征地補償標準在制定之前,應當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就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能力進行評估,再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制定,如果制訂的標準不符合實際,則無法落實和執行。另外,涉及到征地補償的發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避免出現征地補償矛盾。
一、吉林白城拆遷安置流程是什么,拆遷標準明細
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2、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3、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進行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二、如何適用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履行搬遷義務:
(1)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已經足額存儲、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實行現房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可實際辦理房屋交付的;
(3)實行期房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按約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
三、停產停業的期限如何確定?
(1)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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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慧清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