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的拆遷補償規(guī)定2025,小產權房拆遷補償最新規(guī)定,小產權房拆遷補償的最新規(guī)定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是小產權房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一、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
小產權房拆遷補償的最新規(guī)定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是小產權房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
一、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其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此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二、補償內容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部分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如果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yè)損失,也應給予補償。
三、其他規(guī)定
對于征收農用地的情況,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來確定。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總的來說,小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規(guī)定確保了被征收人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可能會因地區(qū)和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來確定。
法律分析:屬于合法建筑合理取得的小產權房被拆遷時能獲得補償。由于小產權房沒有獨立的房產證,不能過戶,購買時只能簽訂買賣合同,同時也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購買得不到保護,拆遷也得不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我國拆遷賠償都要看房屋的產權,因為小產權房沒有國家房管局授予的產權證,應該是沒有補償的。. 但是一般這種小產權房屋在拆遷的時候,當地政府都會相應的協商給予一些補償和安置費。. 雖然小產權房不是商品房,也不具備商品房的產權證,買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在政府拆遷行為的時候,還是相應的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政府也會相應的給予補貼,但是和普通商品房比較起來,小產權房不會收到同等的待遇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體來說,小產權房在拆遷守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xù)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拆遷時可以獲得補償,但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或及其成員享有。
2、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不予補償。由于小產權房是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若涉及拆遷安置,建議積極與拆遷人協調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拆遷沒有補償,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被拆除,一般不會進行補償。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頒發(fā)的房屋。小產權房在本質上仍然屬于違法建筑。政府將其進行拆除屬于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對于房屋使用人無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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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鳳諾宸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