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補償超出規定標準2025,拆遷補償不合理已簽協議怎么辦,法律主觀:拆遷協議還沒簽字 補償不合理 維權時雙方可以就補償事宜先行協商,或者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主張協調、予以裁決,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 。 《國有土地
拆遷協議還沒簽字 補償不合理 維權時雙方可以就補償事宜先行協商,或者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主張協調、予以裁決,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 。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 被征收房屋 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加上今年,呂先生已經在外租房六個年頭,一家三口擠在一間狹小的出租屋內,呂先生苦不堪言,其他比自己晚簽協議的人都早已經高高興興的住進了安置房,呂先生一想到這些既后悔又心痛。
六年前,呂先生宅基地所在的鄉鎮被劃入征收范圍,10月16日拆遷方向被拆遷人下發了征收公告,呂先生10月20日就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呂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總共為325平方米,這里面包括164平米的二層小樓和161平方米的一層磚瓦房屋,按照簽訂協議時拆遷方給出的條件,呂先生可以每平方米補900元的價格購買與宅基地等面積的兩套商品房,然而協議簽訂后,拆遷方卻告訴呂先生他只能以拆遷協議上的條件購買164平方米,也就是與二層樓房的面積相當,剩下的161平米要每平米補足1800元。這一下就要多出將近三十萬,呂先生根本無力承受。
為何拆遷方對呂先生的一層磚瓦建筑的平房的態度突然轉變?據呂先生介紹,他家的平房是與他哥哥的房子在一起的五大間,其中兩間屬于呂先生,三間屬于他哥哥,這兩間并不是連著的兩間,由于當時呂先生的哥哥對補償方式并不滿意,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拆遷方無法下手,因為這種房屋結構,拆呂先生房屋時勢必會影響到他哥哥的房屋,萬一拆房時出了什么差錯,拆遷方也怕承擔這個責任。所以拆遷方一直沒有動手,后來呂先生哥哥終于同意拆遷時,已經過了拆遷方規定的“獎勵期限”。
但是呂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在“獎勵期限”內簽訂了補償協議,不能拆除房屋并不是自己的原因,自己應該享受到拆遷方在補償協議里做出的承諾。所以在后來拆除房屋時,呂先生執意阻攔,要求拆遷方先兌現諾言才能拆,但終究還是沒能奏效。
就整個拆遷過程來講,拆遷方違約在先,以可能會影響到未簽約人房屋而拖延拆遷并不是不兌現拆遷協議中承諾的理由,依據法律規定,拆遷方的這種行為顯然不合法,同時也是失信于民的行為,但同時,呂先生也不是全無過錯,在簽了協議后,對方不履行時,呂先生應該運用法律武器合法維權,而不是反悔強行阻止房屋拆除。無論是拆遷方的不履行承諾還是呂先生簽了協議又反悔,拆遷方與呂先生都缺少契約精神,這也再一次警醒我們,生活在不誠實守信的社會將產生多少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
1、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2、安置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很被動,因為一旦簽字了,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協議只能是跟拆遷方協商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如果拆遷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認為拆遷中補償不滿意,記住不要輕易簽字,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
3、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拆遷獎勵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二、拆遷補償協議有哪些?
拆遷補償協議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總體來說,補償協議包含的內容主要是: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據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被拆遷戶實施強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與政府無法達成協議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決定規定的期限搬遷。如不服補償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如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拆遷補償不滿意,要提高拆遷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沒有談攏補償之前,一定不能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后面就無法再進行維權。其次、收集好證據和材料。再次,跟拆遷方協商談判。最后,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建議主動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維權爭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關于這個問題現實中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首先可以跟拆遷方再協商,要求提高補償;其次,如果協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第二種情況是安置協議已經簽字了,這種情況下就會很被動,因為一旦簽字了,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協議只能是跟拆遷方協商解除協議重新簽訂,如果拆遷方不同意,那就沒辦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認為拆遷中補償不滿意,記住不要輕易簽字,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拆遷補償不滿意怎么辦
1、補償安置問題
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予以解決: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做出約定。被拆遷的房屋已經出租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拆
2、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的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須經過三道程序:擬訂——公告——審批。
公告期間,被征地農民有權發表不同意見,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批準征地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對方不履行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哪些項目
1、拆遷資產補償費用
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
包括實際經營損失、預期經營損失。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依據常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
3、拆遷補償費用
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拆遷獎勵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協議拆遷補償超出規定標準怎么辦
●協議拆遷的補償標準
●協議拆遷受法律保護嗎
●協議拆遷是否合法
●協議拆遷需要多少同意率
●協議拆遷什么意思
●協議拆遷有強制性嗎
●何為協議拆遷
●協議拆遷能強拆嗎
●協議拆遷需要什么程序
●拆遷補償不合理已簽協議怎么辦理
●拆遷補償不合理已簽協議怎么辦理
●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能反悔嗎
●拆遷補償簽字后發現不合理怎么辦
●拆遷協議不合理,但被拆遷方簽字了該怎么辦?
●拆遷補償不公平已簽完字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不給
●拆遷不合理簽了字怎么辦
●拆遷補償不公平已簽字怎么辦
●拆遷協議不合理 能反悔嗎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協議拆遷的補償標準,協議拆遷什么意思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葛然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