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農民朋友自己已經耕種十幾年的土地,突然被縣政府告知要建設某項目,被強行占地。但是縣政府又拿不出來手續。要知道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取得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征地批復,否則占地行為應屬違法。今天,圣運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則相關案例。
1999年2月,某村民委員會按照1.72畝/人的標準實行農村土地家庭二輪承包。趙先生全家共分得土地8.6畝,被告山東省某市某縣人民政府核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5年,被告因縣人民公園建設項目需要,要征收趙先生土地用于縣人民公園建設項目,但未與趙先生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就強行占用原告趙某1.72畝的土地。
趙先生認為某縣人民政府在沒有任何征地手續、未履行任何征地程序、未給予其任何征地補償的情況下,強行將其1.72畝土地占用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故向山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某縣人民政府征收其1.72畝土地的行為違法,將強占原告的土地返還給原告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涉案的8.6畝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被告某縣人民政府為趙先生頒發該8.6畝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法院認為,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縣人民政府征收原告1.72畝土地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被告對違法征收原告土地上及地上附著物作出賠償決定。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本案的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區人民政府搶占原告土地的行為是否違法。換句話說,被告是否有搶占原告土地的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四十六條之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都需要經過相應級別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審批手續。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征收涉案土地時已獲得審批手續,因此其搶占土地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應屬違法。
在本案中,雖然被告提交了項目的勘界圖、《關于縣市民公園初步設計的批復》《關于縣市民公園項目用地的批復》《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補償安置標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文件,意圖證明涉案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已取得有關機關的批準,其已經履行占用涉案土地的法定征用程序。
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需要辦理由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批復(即征地審批手續),將原來集體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但是被告提供的上述各類材料未能證明被告對于征收行為已經經過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審批,也不能證明被告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征收原告承包土地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征收程序。綜上所述,被告提供的證據在證明力方面缺失,無法滿足證明其已獲得審批手續。法院確認占地行為違法應屬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