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誰有權利拆除,違建誰有權利拆除,法律分析:違建有權利拆除的部門如下: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有
法律分析:違建有權利拆除的部門如下: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筑)進行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建什么情況下不能拆1、違章建筑以下不得拆除:(1)影響建筑物和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2)現有技術條件不能拆除的;(3)拆除后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通過糾正或補辦手續,從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建筑的,涉及的建筑不得拆除。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二、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違建房屋不是必須拆除,按照現行城鄉規劃管理法律制度,以下6種情形就不應拆除:
1.若違法建筑對現有規劃實施的影響程度并不嚴重,可以采取補救措施改正,則無須拆除。
2.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3.因當地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無批建手續或翻建手續,但屬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4.村民在自己宅基地或自留地范圍內建設的附屬建筑,比如車庫、倉庫等。
5.建設行為人因招商引資或行政允諾而建設的建筑物,也不宜簡單認定為違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而應結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從維護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允許采取補救措施合法化。
6.遠期無證建筑?!冻青l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早于該時間節點建設的房子,不屬于必須拆除的情形。
一、違章建筑強拆的程序是怎樣的
違章建筑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違建者自行拆除的,如果不自行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強行拆除。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二、征地是不動產糾紛嗎
法院不受理物權確認請求,涉及物權歸屬糾紛的法律處理(違法建設承包人或管理人提出請求)。如果法院拒絕受理訴訟請求,將以當事人不具備資格為由駁回訴訟。法院不受理相鄰關系糾紛。如果被接受,它將裁定駁回訴訟。法院不接受繼承權。對于違法建筑,法律并不是一概而論的統統不予保護,如違法建筑遭受違法強拆、故意或重大過失毀損、損害違法建筑附屬設施等侵權糾紛時,違法建筑物的建造人或管理人,應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已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的規定,業主對自有房屋進行的搭建部分屬于違章建筑,其拆除和處罰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違章建筑的拆除所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一、違建不能拆除的情況有哪些1、違建不能拆除的情況如下:(1)影響建筑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2)現有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的;(3)拆除后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通過改正或補辦手續,由違章建筑變成合法建筑的。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二、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是什么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如下: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第一,違建也是有分類的。我們可以按照不同法律的規定,將違建分為違法用地和違反城鄉規劃兩大類,這兩種違建所依據的法律、負責查處的部門和程序均有不同。像秦嶺違建別墅中陳路別墅這樣的違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法用地類型的違建,應當由當地的自然資源部門查處,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違建。我們大多數被征收人遇到的還是違反城鄉規劃類的違建問題,這類違建由《城鄉規劃法》調整,在城市規劃區或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建,分別由城鄉規劃部門和鄉鎮政府查處。
第二,違建也不一定必須拆。關于違反城鄉規劃類的違建,《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均有規定,對于那些一般違法的違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的,就不必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拆除措施。如果是嚴重違法的違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或是當事人不停止建設、不改正的,就要強制拆除了。另外,我們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前還存在大量《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的問題。
一、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期限
違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
從具體的操作看應視違章建筑的結構,面積,拆除作業的難易程度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責令違法當事人在15日內自行拆除,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機關將依法按下列程序處理,直至強制拆除: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執法人員7日內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及收集其它相關證據。
3、審批: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的具體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聽證: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6、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若不服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送達: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中止或停止起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終結后再起動強拆程序(具體時間無法確定)。
9、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10、強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若不服決定,可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拆除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12、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所以,依法強制拆除一處簡易結構的違章建筑,最快應為7個月,如遇訴訟最快應為9個月。
二、農村違章建筑強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的問題
1、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當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當事人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當事人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后,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在實踐中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只要在兩年內沒有被查處,都不能輕易的認定為違章建筑,在拆遷的時候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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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慕涵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