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嗎,對強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嗎,對強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
對強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一、城鄉規劃局先予執行強拆后撤訴怎么辦?
城鄉規劃局先予執行強拆后撤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會準予撤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一)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或者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被告已經改變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無異議。
二、強拆違法建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強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一、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程序
1、當事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環境保護部門法定代表人應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后,出庭應訴或委托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1—2個代理人進行訴訟,也可直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
2、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時,委托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簽名蓋章的委托授權書,出具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3、訴訟代理人確定后,應盡快熟悉案情,審查是否屬訴訟范圍查閱本案庭審材料,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
4、答辯狀應明確回答具體主張和理由,依據事實和法律說明答辯理由的正確性,充分提示對方起訴中的矛盾,請求法院作出正確裁判。
5、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必須停止執行。
6、對人民法院第一審訴訟判決不服時,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7、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正確處理好與法庭的關系,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系,處理好與律師的關系。
二、商標確權行政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其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其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其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裁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強制拆除行政訴訟的案由是行政賠償糾紛,因為強制拆除之后不能恢復原樣,只能要求賠償。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三種: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以及行政賠償類案件。
一、司法強制拆遷程序的順序是怎樣的
司法強制拆遷程序:
1、拆遷主體需要是法律規定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2、強拆行為要進行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的,才能依法強制拆除;
3、強拆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進行,緊急情況除外。
二、什么是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指的是以民商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案件或糾紛,也可統稱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糾紛所構成的案件,而民商事案件進行細化分類,則具體可分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專指市場經濟領域商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從部門法的范疇來進行分類,則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違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愛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國家賠償的種類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以及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2、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
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3、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
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法律依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除違法建筑程序規定》 第三條 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堅持公開、依法的原則。
第四條 城管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前,應當完成對違法建設事實的相關證據收集工作;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違法性質、規劃影響程度難以認定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一、強行拆除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1、強制拆除并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法律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而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二、行政強制是指行政強制措施嗎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采取的強制性措施,1、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行政強制執行是對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由于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于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2、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采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時強制。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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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夏雅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