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圍,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圍,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如鑒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里所指的“其他關系”,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系,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回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回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提出后,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法律依據:《法官法》第二十四條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法律分析:法官回避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親屬回避為中心,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在三大訴訟中,法官作為審判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那么,法院回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為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審判人員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規定:
一、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三、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權限: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四、作出回避決定及復議決定的時限: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官回避制度,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提及,決定法官回避的人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在申請人申請回避理由成立時,法院整體回避不僅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要求,也與對法條進行客觀目的解釋的結果相一致。. 2.法院整體回避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一是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回避;二是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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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一麗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