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用地有糾紛怎么辦,拆遷用地有糾紛怎么辦,拆遷用地有糾紛可以首先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糾紛,然后再和拆遷部門協商拆遷事宜。土地糾紛不會影響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
拆遷用地有糾紛可以首先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糾紛,然后再和拆遷部門協商拆遷事宜。
土地糾紛不會影響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一、土地確權后征用土地怎樣結算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農村土地征收程序是什么?
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審查報批。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h、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向被征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方案。
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遇到拆遷糾紛可以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一、拆遷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形成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受理。應當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二、不按照回遷安置協議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后,雙方應自覺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從民法典中規定,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按照協議規定執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協議規定的,應當再次執行通過補救、損失賠償等方式。從民法典中看到違約后的責任,但是征地拆遷的補償協議和我們日常中簽的協議有所不同,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并非是民事協議關系,本身就是處于不平等狀態所簽協議也屬于行政協議,在出現糾紛以后不能通過民事協議的方法來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簽完協議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如果被拆遷人遇到補償協議簽完后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的,被拆遷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目的是要求拆遷方履行義務根據協議規定支付補償和對應的損失補償
三、房屋產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一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拆遷時土地糾紛怎么辦?
需要雙方本著協商解決優先,訴訟解決在后的原則去解決。土地糾紛屬于非常典型的民事糾紛,在實踐中民事糾紛的類型是比較多的,比較常見的民事糾紛包括勞動糾紛、合同糾紛、婚姻糾紛等,而民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訴訟,但是一般來說民事糾紛是不屬于犯罪行為的,與刑事案件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不能夠進行混淆。
二、不同類型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三、土地糾紛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它有以下特征: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拆遷時如果雙方針對土地的問題產生糾紛的,應當先采取協商的方式爭取的和平的解決,如果確實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會對雙方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那么將不會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一般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如果是土地確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1、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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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悅妍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