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鄭州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明確補償條件,2023年鄭州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明確補償條件,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快速推進我市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快速推進我市城市建設,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規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原則
(一)房屋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提供多種房源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房應當產權明晰、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二)特殊群體的補償
征收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屬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按市場評估價不足以讓被征收人購買建筑面積50平方米類似的住宅房屋。由負責征收的市、區政府購買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差價。
(三)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安置
經住房保障機構認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愿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四)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五)未經登記房屋的補償
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由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按照相關程序,出具認定結論,按照認定結論結合房地產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一)住宅房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
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未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浮2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
(二)非住宅房
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性質、用途,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標準
(一)搬遷費
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搬遷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期房安置
發二次,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搬遷費。期房安置發二次,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發給房屋承租人。
(二)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實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超過臨時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超過臨時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4%支付臨時安置費;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8%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不超過36個月,超過本期限需要增加的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議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
按省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裝飾裝修補助
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物業管理補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三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補助。
(六)其它事項
因征收造成固定電話、互聯網絡、管道燃氣、暖氣、有線電視、水表、電表、空調、熱水器(太陽能、燃氣、電)、精密儀器等固定設備的拆裝費用,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補償;沒有規定的,參照相關設備儀器的安裝預算定額,安裝人工機械費的70%給予補償;大型設備拆裝費按原設備折舊后價值的15%給予拆裝費用。
四、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標準
住宅房:對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獎勵。可根據簽約期限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每證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非住宅房:對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不超過2%給予獎勵。
具體獎勵標準根據項目所在城市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市政基礎設施征收國有土地的補償
(一)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已經支付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有關稅費外,土地無償收回。
(二)收回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外,按當時土地出讓價及合理銀行利息(貸款)成本一并補償。
(三)上述補償是指對土地使用權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注的合法使用權面積的補償。
六、市政基礎設施征收房屋預評估價值的確定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征收房屋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預評估結果進行鑒定,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預評估結果作為匡算征收補償費用的依據。
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已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2014年10月9日
主辦:市征收辦督辦:市政府辦公廳五處
抄送:市委各部門,鄭州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0月11日印發
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發稿日期2014/10/14)鄭政文[2014]191號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快速推進我市城市建設,依據《國有土地上》(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規定。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原則(一)房屋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提供多種房源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房應當產權明晰、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二)特殊群體的補償征收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他處確無住房;按市場評估價不足以讓被征收人購買建筑面積50平方米類似的住宅房屋。由負責征收的市、區政府購買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差價。(三)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安置經住房保障機構認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愿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四)設有抵押權房屋的補償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雙方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人可以變更抵押物。(五)未經登記房屋的補償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由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按照相關程序,出具認定結論,按照認定結論結合房地產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一)住宅房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2.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未注明套內建筑面積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上浮2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二)非住宅房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性質、用途,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標準(一)搬遷費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搬遷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期房安置發二次,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搬遷費。期房安置發二次,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發給房屋承租人。(二)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實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超過臨時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超過臨時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非住宅房: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4%支付臨時安置費;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8%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不超過36個月,超過本期限需要增加的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議定。(三)停產停業損失按省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文件規定執行。(四)裝飾裝修補助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五)物業管理補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三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補助。(六)其它事項因征收造成固定電話、互聯網絡、管道燃氣、暖氣、有線電視、水表、電表、空調、熱水器(太陽能、燃氣、電)、精密儀器等固定設備的拆裝費用,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補償;沒有規定的,參照相關設備儀器的安裝預算定額,安裝人工機械費的70%給予補償;大型設備拆裝費按原設備折舊后價值的15%給予拆裝費用。四、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標準住宅房:對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獎勵。可根據簽約期限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每證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非住宅房:對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不超過2%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根據項目所在城的實際情況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五、市政基礎設施征收國有土地的補償(一)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已經支付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有關稅費外,土地無償收回(二)收回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按標準補償地面附屬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外,按當時土地出讓價及合理銀行利息(貸款)成本一并補償。(三)上述補償是指對土地使用權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注的合法使用權面積的補償。六、市政基礎設施征收房屋預評估價值的確定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征收房屋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預評估結果進行鑒定,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預評估結果作為匡算征收補償費用的依據。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已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1、搬遷費: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2、安置費: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3、物業管理補償: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政府征收土地,要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地價標準執行。征地區片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區片地價標準繼續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發布的《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詳見附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法對區片地價的名稱、內涵、制定依據、調整方式等作的進一步規范,2020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更名為“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5個字的表述明確了本輪征地補償標準的適用范圍,即農村集體土地農用地,不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不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政府按規定調整公布(其中經濟林補償標準由省林業局調整公布),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調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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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吳成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