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嗎?,政府有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嗎,法律分析:不能。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
法律分析:不能。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
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
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
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征收基本農田、征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征地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一、農民集體土地如何征收
在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前應當對土地進調查登記、并制作補償安置方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1、發布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根據征地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和方式、社會保障等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3、聽取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均要聽取;
4、召開聽證會并修改方案。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6、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二、農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針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等。
對于農村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其實是兩部分組成:土地補償費和房屋拆遷補償費。對于土地補償標準:雖然沒有具體的一個規定,但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標準,并制定分配辦法。對于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農村房屋補償標準雖也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是根據相關裁判旨意,對納入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以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也就是說對該房屋征收補償價值可以參考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格來確定。
法律分析:不能。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
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
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
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1、土地是國有的,如果政府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強行征收土地,但會按原用途給予補償;
2、如果征收決定或者補償不服的,那么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村政府是無權收回農民土地的。收回集體土地必須要通過這兩種方式進行,而且也只有用于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這些用途的才能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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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然可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