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糾紛該以誰的名義起訴,集體土地糾紛該以誰的名義起訴,231名村民指控被告市人民政府為原告村窯廠占用的土地向第三人吳某和高某頒發了土地使用證,導致村民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由于該村村民委員會拒絕起訴,劉某等人以村
231名村民指控被告市人民政府為原告村窯廠占用的土地向第三人吳某和高某頒發了土地使用證,導致村民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由于該村村民委員會拒絕起訴,劉某等人以村民本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對于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被侵權人可以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提起訴訟的,半數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原告劉某等231名村民指控被告市人民政府為原告村窯廠占用的土地向第三人吳某和高某頒發了土地使用證,導致村民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由于該村村民委員會拒絕起訴,劉某等人以村民本人的名義提起訴訟。第一種意見是,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被侵權人可以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第二種意見是,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提起訴訟的,半數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提起訴訟。評議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村民小組和村委會是集體財產的管理者,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的訴訟主體應當是村民小組和村委會。根據民事訴訟法,村民小組或者村委會有自己的財產,可以視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村民小組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主體,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導致農民權益受損而得不到救濟,引發集體上訪的情況。一些地方通過“農轉非”的形式將農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原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取消,原有的村民委員會不復存在,導致農民權益受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半數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起訴。”。
拓展延伸
農村集體土地糾紛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或者非村民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代表全體成員的利益,管理農村集體土地等職責。因此,在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糾紛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利代表全體成員起訴,維護自身和成員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之一起訴。在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糾紛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訴訟標的,并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糾紛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起訴。
結語
被告市人民政府為原告村窯廠占用的土地向第三人吳某和高某頒發了土地使用證,導致村民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雖然該村村民委員會拒絕起訴,但劉某等人以村民本人的名義提起訴訟。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被侵權人可以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村民小組或者村委會有自己的財產,可以視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在實踐中,一些地方通過“農轉非”的形式將農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原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取消,原有的村民委員會不復存在,導致農民權益受損。因此,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自愿的前提下,對已經沙化的土地進行集中治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投入的資金和勞力,可以折算為治理項目的股份、資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法律分析:發生土地糾紛,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集體土地爭議起訴的主體為:
1、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主體,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一、土地使用權的確權需要哪些材料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二、村民小組可不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法律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因此,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在發生民事糾紛后,村民小組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并且有權委托法定的人代為參加訴訟。
村民小組的性質是什么
1、村民小組是農村基層的自治組織,隸屬于村委會;
2、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組織再延伸的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和村民;
3、村民小組以村委會下設組織身份開展活動時,不具法人資格;
4、村名小組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活動時,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
三、宅基地在集體內部轉讓嗎
因為農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只有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才可以使用,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城鎮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購買主體。也就是說,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集體土地爭議的起訴主體是:
1、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主體,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一、征地補償糾紛可以法院不予受理嗎
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征地補償糾紛,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意見;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3、村民對村民會議對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和分配方案的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
4、不直接起訴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和方案;
5、村民認為被征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知情權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農村戶口無宅基地如何處理
如果戶口上有所屬土地,可以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三、征收土地池塘怎么賠償
如果該魚塘屬村民小組管理使用,其被征收后補償應該屬村民小組。在農村,常出現個人承包魚塘的情況;如果魚塘的所有權屬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魚塘土地的征收所得應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承包人只享有對魚的損失補償或賠償。另外,要搞清魚塘是屬于村民委員會管理或是到具體的村民小組管理;如果是村民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己投資修建的魚塘,其土地征用所得補償屬該村民小組的全體成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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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樂宇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