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宅基地申請條件?,北京市宅基地申請條件,律師解析:放假。按照有關規定,國慶節民政局放假七天,十月一日至七日,民政局沒有上班辦理各項業務,十月八日正常上班,可以帶證件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
律師解析:
放假。按照有關規定,國慶節民政局放假七天,十月一日至七日,民政局沒有上班辦理各項業務,十月八日正常上班,可以帶證件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以下六種情況的話,一般都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具體如下所示:
(1)想要申請農村宅基地的話,那么申請人就必須是屬于農村戶口,并且必須要屬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另外還需要常年居住在農村,名下必須沒有屬于自己的宅基地。
(2)若年輕人想要申請農村宅基地的話,申請人的年齡應該在二十周歲以上,還應該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并且應該是和父母已經分戶居住了,才可以申請屬于自己的宅基地。
(3)假如申請人的宅基地因為被國家征收了,導致自己沒有了宅基地,這時就可以在當地重新申請一個屬于自己的宅基地。不過需要注意一下自己是否有申請以房換房的形式來得到相關補償,假如有的話,那么則無法再申請宅基地。
(4)假如申請人因為受到洪災或者是火災等原因,導致自己的房屋出現了破損的話,那么就可以在原來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5)假如申請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破舊到無法居住的話,那么就可以在原來的宅基地上重新建立房屋。
(6)假如申請人因為某些特殊的原因把自己的戶口從原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去了,但是后來又遷回來了,那么也是可以在當地申請屬于自己的宅基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一、北京農戶申請宅基地需要什么條件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申請宅基地審批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1989年39號令)第八條規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市政府或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
三、申請審批程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經過討論并公示后,報所屬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核后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類型和標準審核后,報所在區縣政府批準。
四、申請宅基地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
2、農村村民戶口簿、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的相關規定,由鄉鎮政府核發);
6、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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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興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