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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2、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
3、宅基地可以流轉,按照新的三權分置,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農戶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4、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以農村的宅基地繼承必須要有房屋為基礎,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利;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類,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資格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能獲得,而只有使用權能夠進行繼承。想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須要擁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這一類宅基地不允許繼承,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屋能繼承。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召開會議統一進行討論審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023年宅基地政策新規定是:1、宅基地開始實行一戶一宅制度,靈活的利用閑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進行流轉的;2、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來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房屋、附屬房屋和庭院。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因此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設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建房和超出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有以下區別:1、兩者取得的費用條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2、兩者的使用主體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并沒有限制。宅基地抵押貸款需要以下條件:1、貸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任何不良信用記錄;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3、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4、貸款人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并抵押及處置;如果是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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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爽爽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