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利申請第二發明人,什么是專利申請第二發明人,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和第二發明人的區別主要就在于貢獻的主次或者多少。當然,作為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就可以彰顯自己的地位,說出去更有面子。1、發明專利作者的位置不同發明專利一般是要有四個發明人
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和第二發明人的區別主要就在于貢獻的主次或者多少。當然,作為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就可以彰顯自己的地位,說出去更有面子。
1、發明專利作者的位置不同
發明專利一般是要有四個發明人的,作者排名由前往后排名依次是第一發明人、第二發明人、第三發明人以及第四發明人,不同的位置,隱含這對專利發明的貢獻,越往前意味著貢獻越大。
2、發明專利職稱加分不同
作為發明專利的第一發明人以及第二發明人,在職稱評審中起的作用非常到,不同因為第一發明人的位置在第二發明人的前面,同一專利在職稱評審中,前者的加分要比后者的加分多。不過,發明專利評定職稱,還可以專利的等級或者類型有關,其中發明專利含金量最高,等級越高,相應的加分越高。
3、所需要的費用不同
評職稱可以通過發明專利掛名的方法獲得,因為第一發明人位置靠前,在同一專利中,所需要承擔的費用,要比專利第二發明人的要高,所以,至于選擇哪個位置的發明人,要根據實際情況,量力而行,要知道多個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加分有時候比一個發明專利加分要高的。
一、專利申請的條件是怎樣的?
申請專利必需按照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面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處以及各代辦處,也可以掛號郵寄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可以委托代理機構代理人辦理。
根據專利法,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條件。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二、專利申請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專利申請前置準備:
(1)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查新,以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符合專利三性的基本條件。這時對專利三性的判定僅僅是初步的,檢索以盡量減少專利申請的盲目性、增加專利授權的把握性和授權后的法律穩定性。
(2)需要對競爭對手的技術經濟發展動態及其專利策略作進一步分析,并檢查本申請是否符合本方產品及技術經濟的發展戰略及專利戰略。
(3)做好相關技術保密工作,委托專業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2、專利申請不能過早,發明創造尚未基本完成就過早申請,技術公開后可能產生幾種不利后果:
(1)技術內容未充分公開,尚不能實施,被專利局駁回,不能授。
(2)被駁回的未成熟的專利申請可能給他人以啟迪。
(3)可能造成專利的保護不嚴密、不完整,從而為他人提供改進、擴展和申請新專利的機會。
專利第二發明人是指在同一專利發明過程中,對專利發明的貢獻排行第二的人,因此這是在同一個發明團隊當中,按貢獻值進行劃分的概念。第二發明人還是有用的,獲得的好處也是僅次于第一發明人。因為專利發明人除了可以獲得一些政府獎金之外還可以用來評職稱。評職稱的時候是根據不同的等級甚至不同的單位進行評定。但是對專利的要求是不一定都相同的,比如對于一些高級的職稱評定,如果要求是專利第一發明人的話,第二發明人基本就沒什么用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法律分析:有用的。獲得的好處也是僅次于第一發明人。因為專利發明人除了可以獲得一些政府獎金之外還可以用來評職稱。評職稱的時候是根據不同的等級甚至不同的單位進行評定。但是對專利的要求是不一定都相同的,比如對于一些高級的職稱評定,如果要求是專利第一發明人的話,第二發明人基本就沒什么用了。所以專利第二發明人到底有沒有用是看具體的職稱評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第一申請人和第二申請人,單就專利權而言,兩者是沒有區別的。雖然在署名時,第一申請人在第二申請人前面,但卻沒有先后之別。即:
1、專利第一申請人和第二申請人都享有相同的專利使用權。
2、申請的時候,專利受理書上只會顯示第一申請人名稱,下證書后,證書上會有所有申請人的名稱。
3、全部申請人對該專利,可以協商共同使用,也可以單獨自己使用,但專利的使用費用,應該由全部申請人所有。
專利申請授權后,申請人會成為專利權人,第一申請人為第一專利權人,依次類推。第一專利權人負有繳納年費義務。我國專利法規定,權利人需按照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若無約定,認定為共有。而第一專利權人一般是是指定的專利局文件收取人,并沒有其他特殊權利。
一、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是什么1、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在于發明人是完成專利的發明創造的人,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可以是獲得發明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人、也可以是職務發明創造中的單位。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四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二、非專利發明人能申請專利的條件有哪些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的;2、發明人通過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將申請專利的權利讓與他人的;3、非專利發明人能申請專利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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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慧晨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