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是哪三權 ,法律分析:(1)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土地承包權。農戶享有
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土地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
(3)土地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三、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一)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并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二)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并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流轉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引導土地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鼓勵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四)逐步完善“三權”關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支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規范利用土地等的具體方式。鼓勵在理論上深入研究農民集體和承包農戶在承包土地上、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系等問題。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
四、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涉及多方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和系統性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一)扎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確認“三權”權利主體,明確權利歸屬,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才能確保“三權分置”得以確立和穩步實施。要堅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及時提供確權登記成果,切實保護好農民的集體土地權益。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形成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提倡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促進土地經營權功能更好實現。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逐步實現涉農縣(市、區、旗)全覆蓋。健全市場運行規范,提高服務水平,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權益評估、抵押融資等服務。加強流轉合同管理,引導流轉雙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嚴格準入門檻,確保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更好地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完善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效維護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構建新型經營主體政策扶持體系。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積極創建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農業示范服務組織,加快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引導新型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普通農戶分享農業規模經營收益。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相互融合,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聯合與合作,依法組建行業組織或聯盟。依托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健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權分置”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試點,總結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做法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認真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實施“三權分置”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干部培訓,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密切關注,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完善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建立檢查監督機制,督促各項任務穩步開展。農業部、中央農辦要切實承擔起牽頭責任,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相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動“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的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一、土地確權期限土地確權期限從哪一年開始
土地確權年限到了哪一年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為準。農村的土地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置的策略,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經營權三者分離,其中耕地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有哪些如何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不規范。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內容不合法。
如何解決:
1.進行法制宣傳,提高農民認識。
2.加強指導服務,規范運作程序。
3.健全監督機制,防止問題發生。
三、土地經營權和承包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土地承包權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2、權利內容的不同: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權。3、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法律分析:“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的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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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承包土地三權分置是哪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