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管理辦法,一、農村土地征收管理辦法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
一、農村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針對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參照一定標準(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筑物給與補償。
3、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如下:
1、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2、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共十四條,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如下:
1、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2、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和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 土地管理法 》第47條是有關 土地征收補償 的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本條第l款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征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第二款 本條第2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本條款明確規定了對耕地進行征收所需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本條款同時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但是此處的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具體標準仍需要各地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三款 對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條第3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表明對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我國《土地管理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來制定,同時制定該標準時應當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 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4條就規定了對耕地以外其它土地進行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一)征用 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款 本條第2款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未作規定,該條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該項標準。 第五款 本條第5款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差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六款 本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原則是合理補償,而不是按照實際損失補償,這就可能出現補償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現象,對此該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條第7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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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土地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