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長春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最新全文, 2024年長春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最新全文 (2000年10月20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
(2000年10月20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17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15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野生動物,按照本條例規定管理。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野生動物保護、救護、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是野生動物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相關行政執法。
海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鐵路、道路、航空以及車站、機場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護。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九條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和工程技術等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第十條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第十一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每年四月第四周為愛鳥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集中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為野生動物保護重點區域:
(一)波羅湖自然保護區、九臺濕地自然保護區;
(二)凈月潭國家森林公園;
(三)太平池國家濕地公園;
(四)雙陽吊水壺溶洞風景旅游區;
(五)新立城、雙陽水庫、長春西湖等水庫庫區;
(六)國有林場的林區;
(七)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園、大型綠地;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野生動物保護重點區域。
在野生動物保護重點區域內設立保護、發展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在這些場所內嚴格控制開發建設項目。
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野生動物保護重點區域陸域邊界設置區域標識。
第十三條 禁止在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堆積、傾倒污染物,經批準建設的項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于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救助措施。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
第二十條 禁止以食用家畜家禽的名義食用野生動物。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對沒收和移交的保護野生動物的救護、飼養、放生、上交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保護的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或者疾病威脅,以及受傷、迷途、被困時,應當及時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并配合做好緊急救護。誤捕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放生。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野生動物保護主
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因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經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推動將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納入政策性保險。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引,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生態系統危害。
第三章 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和非食用性利用
第二十四條 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證明野生動物種源的獵捕、進出口、人工繁育或者專用標識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五條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第二十六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當遵守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檔案,定期檢查、維護人工繁育場所,防止野生動物逃逸。
第二十八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獲取野生動物,不得擅自人工繁育非法獲取的野生動物。
第二十九條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第三十條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于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加工制作食品;
(二)為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加工制作食品以及食用該食品
提供交易、消費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三)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餐飲招牌、菜譜;
(四)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除應當放生的以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野生動物保護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野生動物保護信息系統,與市場監督管理、畜牧業管理等主管部門以及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扣留、沒收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及時移交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的檢查,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不得拒絕與妨礙其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查處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堆積、傾倒污染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以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以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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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長春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最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