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府規〔2021〕25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
三府規〔2021〕25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2021年11月8日已經第七屆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保障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集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指為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征地),需對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實行包干的,適用《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
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礦場及部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工作可在征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指導下,采取經費和工作包干方式進行。包干單位為被征土地的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或其它單位。
第五條 對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實行包干的,征地補償工作應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制定征地實施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單位或村莊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并在公告期結束后將征地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登記結果需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與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確認。
(三)征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與征地青苗補償包干單位簽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包干協議書》,明確征地青苗補償范圍、面積、任務、包干費用,完成補償工作的質量和時限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四)包干單位負責根據經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確認的調查清點登記結果,與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產權人簽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協議書》。
第六條 征地青苗補償費實行包干的,包干標準為每畝地5萬元,由市財政納入征地總經費預算撥付征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征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按協議約定將包干經費支付給包干單位。
征地范圍內有經有關職能部門確認的特殊苗木的,可不納入青苗補償包干,經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另行補償。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在調查清點登記結果經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確認之日起30天內,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監督下,由包干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第八條 征地經費包括征地工作經費和征地不可預見費,分別按征地補償總費用(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5%計算。征地經費的使用由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征地工作具體情況合理安排。
包干單位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與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產權人簽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協議書》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征地補償工作任務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從征地經費中安排0.3-0.5萬元/畝的經費獎勵給包干單位。
第九條 青苗補償費、征地經費使用納入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政務公開和村委會、居委會村(居)務公開內容,必須及時公開支付和使用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征地青苗補償包干費和征地經費的計劃列支,并及時將征地青苗補償費用和征地經費撥付給包干單位,包干單位應確保青苗補償費用足額及時支付。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監督征地包干單位依法實施征地,協助包干單位做好征地補償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征地青苗補償款和征地經費,違者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法對征地青苗補償情況和征地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由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23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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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臨律-海南省《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