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 通知 商政〔2011〕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商丘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 通知
商政〔2011〕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省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梁園區、睢陽區、開發區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房屋征收的,適用《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級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區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門。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菅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級項目是指由市財政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市直單位投資的項目,市政府招商引資和開發區項目等。
市級項目征收與補償工作原則上由所在轄區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原則上委托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其轄區內市級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的具體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關條件,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類市級項目,應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發改委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二)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項目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相關材料;
(三)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市城鄉規劃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菅條例)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結合住建、規劃、財政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同時書面通知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辦理。
第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評估價格和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依據,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及征收項目所在轄區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菅條例)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或情況復雜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5谑畻l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與市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認真履行,完成搬遷。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菅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
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梁園區、睢陽區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參照市級項目征收工作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征收補償方案審核制度。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采納情況,舉行了聽證的還應附加聽證筆錄;
3.征收補償資金、安置用房證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為公平、公正開展房屋評估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前,應按菅條例)和住建部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相關規定實施,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嚴格監管。
第十八條 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的10%-20%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公告發布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門在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其余80%-90%存入區房屋征收部門
在區財政部門設立的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钣糜谡魇昭a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監管。未足額存入的,市房屋征收部門不予批準征收補償方案。被監控的補償資金,待補償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全額返還區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把處理結果通知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各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參照《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丘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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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南省《商丘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