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廈府〔2019〕43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廈府〔2019〕43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土地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征地補償標準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廈門市調整后各區征地補償標準
(單位:萬元/畝)
類區
行政區
片區綜合地價
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
按時交地獎金
總包干補償價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合計
1
思明區
3.7
5.6
9.3
5
1.2
15.5
湖里區
3.7
5.6
9.3
5
1.2
15.5
2
集美區
3.3
5
8.3
3
1.2
12.5
海滄區
3.3
5
8.3
3
1.2
12.5
3
同安區
3
4.5
7.5
2
1.2
10.7
翔安區
3
4.5
7.5
2
1.2
10.7
二、福建省廈門市市、區兩級結算征地包干費用時,思明區、湖里區、集美區和海滄區每畝2萬元調劑費,同安區、翔安區每畝3.5萬元調劑費。涉及青苗補償高于上述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差異補償,可通過調劑費依法給予補償,具體由各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三、福建省廈門市鹽田和國有灘涂上蝦池、魚池的補償標準,統一按4.8萬元/畝包干補償,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實施標準。市、區兩級結算費用時,每畝增加1萬元調劑費,調劑費由各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四、《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所稱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時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權或者具有所在地戶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五、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拒絕領取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書面通知或者張貼公告告知領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按現行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二)征收經依法批準建設的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征收集體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施行前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九、《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已發布征地預(通)告的項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規定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