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13年版本,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13〕36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13〕36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13年12月27日
安徽省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區征收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監督和考核。房屋征收與安置工作納入全市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實行分數管理。
第五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具備專業知識,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經市征收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房屋征收實行計劃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和項目單位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報市征收辦。市征收辦審核匯總后,交由市城鄉規劃部門進行規劃審查。對于符合規劃的項目,由市征收辦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市國土資源和市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全市年度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項目單位會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管、征收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據征收地塊現狀和周邊環境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 縣、區征收辦對經審核認為符合《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安徽省淮北市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之一的,對于增加部分縣、區政府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四)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五)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六)遷入戶口或分戶;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縣、區征收辦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容管理、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市城鄉規劃、市城鄉建設、市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縣、區征收辦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區位、權屬、用途、建筑面積、樓層、占地面積、居住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公證部門對公示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五條 安徽省淮北市縣、區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2. 房屋征收的目的;
3. 房屋征收的范圍;
4. 征收補償主體、實施單位;
5. 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
6. 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標準;
7. 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8. 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9.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審計、城鄉規劃、監察、法制、房管、征收等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論證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由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戶以上的,應當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并報市征收辦備案。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交給縣、區征收辦,由縣、區征收辦移交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 安徽省淮北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安徽省淮北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取得用地方式等因素,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類型普通房屋市場價格確定。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安徽省淮北市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普通住宅按照套內建筑面積“征一補一”;市區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積1:0.8返還(含一層房屋和附屬物),二層及以上房屋按照建設成本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但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220㎡。
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征收區域與安置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合理的面積調整系數。
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不足45㎡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增補至45㎡,超出45㎡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被征收人應當選擇應安置面積臨近的房屋套型,多于或少于應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h、區征收辦在簽訂補償協議時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差價。無力支付多于應安置面積部分差價款的,多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縣、區征收辦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被征收人未付清產權調換差價款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該套房屋租賃部分的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區政府征收單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貨幣補償,縣、區征收辦將房屋補償費用支付給產權單位,但原居住職工未享受過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可以優先安排公租房居住。
第二十六條 縣、區政府征收生產企業的,采用貨幣補償。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企業廠房、土地類型及取得方式、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對企業已享受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獎勵政策的部分及已廢棄的生產設備,在征收企業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遷的,縣、區征收辦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實行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縣、區征收辦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安置房為6層以下的多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安置房為7層至11層的小高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安置房為12層以上的高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對使用縣、區征收辦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按照市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安徽省淮北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范圍包括:
(一)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二)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
(三)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
(四)停產停業期間人工費損失補償。
第二十九條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薄記載的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四)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續生產經營,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計算方法是:
(一)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按估價時點的安徽省建筑安裝工程定額計算;
(二)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按重置成本法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凈利潤計算,具體以繳納所得稅完稅憑證為準;
(四)停產停業期間人工費損失補償,依據勞動部門正式備案的勞動合同為準。
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補償期限按照3個月計算。
第三十一條 住宅用于經營活動的,停產停業損失不予補償。但是在《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且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的,對于停產停業損失依據納稅記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時搬遷的,縣、區征收辦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的搬遷時間,分階段、分檔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擬定,報市征收辦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區征收辦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的金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標準、地點、差價及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臨時安置用房的地點與面積;
(六)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時限獎勵;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征收辦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報請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縣、區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二)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產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等原因,不能訂立補償協議的。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及被征收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補償決定除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等無法送達外,應當自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縣、區征收辦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在建設管理部門注冊、備案,具備保證安全生產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負責。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必須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房屋拆除施工企業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15日內,向市征收辦提出房屋征收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市征收辦收到竣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具體竣工驗收辦法由市征收辦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縣、區征收辦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特殊房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征收辦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所稱城中村房屋是指城市建成區內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宅基地上按照村鎮規劃自建、現土地性質已轉為國有、未辦理城市房地產權證,并已納入市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 濉溪縣可以根據《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日公布的《淮北市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淮政〔2008〕25號)同時廢止。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安徽省《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13年版本,